清政府预备仿行宪政1901年至1905年的“新政”未能给清朝统治带来暂时的 稳定。日俄战争后,资产阶级上层的政治代表普遍认为,日本能够战胜俄国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行了立宪制度。从而,他们更加卖力地鼓吹立宪,并以积极运动政府有关当道。而在统治集团内部,以洋务官僚和驻外公使为主的一些人,也就此提出了“立宪”的要求和建议。此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浪潮激
清政府预备仿行宪政
1901年至1905年的“新政”未能给清朝统治带来暂时的 稳定。日俄战争后,资产阶级上层的政治代表普遍认为,日本能够战胜俄国的根本原因就在于实行了立宪制度。从而,他们更加卖力地鼓吹立宪,并以积极运动政府有关当道。而在统治集团内部,以洋务官僚和驻外公使为主的一些人,也就此提出了“立宪”的要求和建议。此时,资产阶级民主革命浪潮激荡不已,群众自发反抗斗争风起云涌。清政府感到越来越难以驾驭局势,于是以“预备立宪”来对付立宪舆论和革命浪潮。
1905年,清政府宣布派载泽、端方等五大臣出洋“考察 政治”,以作“立宪”准备。五大臣于年底成行,分赴日本和欧美国家,次年夏秋之交先后归国,载泽、端方等多次被召见。他们向西太后力陈实行立宪有巩固皇位、减轻外患、消 弭内乱三大好处。还献策说,立宪究竟何时实行,怎样实行, 可从容计议;只要先定下立宪的“国是”,就能够安抚立宪派, 稳定大局。若继续狐疑,就会使希望立宪的人们失望,甚至 “激成异端邪说,紊乱法纪”。经过亲贵重臣的一番争论,清政府于1906年9月1日正式颁布了“预备仿行宪政”的上谕。
在这道上谕中,清政府承认,“各国之所以富强者,实由于实行宪法,取决公论”;而中国“政令积久相仍,日处阽险,忧患迫切”;所以 “非广求知识,更订法制”不可。它宣布预 备立宪的原则是:“大权统于朝廷,庶政公诸舆论”。但 “目前规制未备,民智未开”,不能立即实行宪政,首要任务是改 革官制,厘订法律,而又广兴教育,清理财政,整顿武备,普设巡警,“使绅民明悉国政,以预备立宪基础”。“俟数年后规 模粗具,查看情形,参用各国成法,妥议立宪实行期限,再行宣布天下,视进步之迟速,定期限之远近”。在此期间,天 下臣民要 “各明忠君爱国之义”,“尊崇秩序,保守平和以预储养成立宪国民之资格”。这道上谕,确立了实行立宪的基本国策,清政府由此进入预备立宪时期,即宪政改革时期。但上谕所定原则,说明执政者对政权的开放极为有限。
清廷在上谕中所列要办的诸事项中,最关紧要的还在于强化国家机器,加强中央集权。因此,就在颁布 “仿行宪 政”上谕的次日,清廷便立即着手进行官制改革。11月6日,首先颁定中央官制。次年7月,又变更地方官制。但是官制改革徒有其表,无非是将几个旧衙门换以新名,再添设一、二 新机构做些点缀。结果非但未能达到强化清朝统治的目的,反而使原本追随其统治的汉族官僚产生离心倾向,造成满清王朝的益加孤立。
官制改革引起了立宪派的不满。他们一面借报章大发议论,批评清政府的拖延不动,同时联名上书请愿,要求早开国会。清政府试图把立宪派的呼声压下去,拿梁启超组织的立宪团体政闻社开刀,下令查禁。同时迫于内外压力,清政府于1907年宣布筹备在中央设立资政院,各省设立谘议局。并再派达寿等三人分赴德、英、日三国考察宪政。又改考察政治馆为宪政编查馆,同时着手制定宪法。1908年8月 27日,清廷颁布 《钦定宪法大纲》,确定自是年起至1916年共9年为预备立宪时期,这与先前不确定预备期限相比,应该说是一个进步。
《宪法大纲》基本上抄自日本宪法的第一章。从表面看,它许给了臣民某些民主权利,如言论、出版、结社、集会自由、财产及居住不容侵犯;还提出了三权分立的组织形式。它 的“君上大权”规定:皇帝有颁行法律、召集和解散议院、设官制禄、黜陟百司、总揽司法、统帅军队、宣战媾和等种种大权。但对君主权力作了一些限制,首先要受宪法的制约;其次受议院、政府和法院的制约。当然限制还是十分微弱的。尽管如此,《宪法大纲》不能不说是对专制时代无上无限君权的否定,已经具备了以宪法和法律限制君权的君主立宪制度最 基本的特征,在一定程度上体现了资本主义国家的宪政原则,具有二元制君主立宪制的性质。
同日,清政府还颁布了《议院未开以前逐年筹备事宜清单》,规定了预备立宪的9年期间每年要做的事情,及每项事情负责筹办的单位,并开列了进展速度。如果逐年加以计算, 《清单》中所列应办事项共有92条之多。表面上看似乎是很认真的,实际上有些事情不分轻重缓急,有的缺乏可行性。
《宪法大纲》公布后三个月,光绪皇帝和慈禧太后相继死去。三岁的溥仪继帝位,其父载沣摄政。载沣再三表示要坚 定不移地筹备立宪,另一方面又极力加强集权。他企望的立宪是日本明治维新时期最低档次的立宪,同立宪派的要求有很大差距。上任后,载沣采取一系列集权措施,他首先罢黜袁世凯,随后以监国摄政王身份代理陆海军大元帅,派其弟载洵、载涛分任海军大臣和军咨大臣,将军权集中于皇族手中。对政府各部主官也加大皇族比重,使皇室贵胄在中央占了压倒优势。这种做法扩大了朝廷与立宪派的鸿沟。
1909年1月18日,清廷颁布了《城镇乡地方自治章程》和《城镇乡地方自治选举章程》。次年2月3日,再颁布《京 师地方自治章程》及其选举章程。2月6日又颁布《府厅州县地方自治章程》、《府厅州县议事会议员选举章程》。在这之前,朝廷只准试办地方自治,现在已把地方自治作为一种固定制 度在全国确定下来,这是筹备立宪的又一有力措施。从此,封建官吏和土豪劣绅垄断地方政权的局面为之打破,封建的地方和基层权力结构开始发生变化。但在实际筹办自治过程中,各地步调并不一致,而且一些地方官办理不善,勾结劣绅苛 敛,引起了一些地方暴动或骚乱。
1909-1910年各省谘议局和中央资政院也先后开设。各省谘议局同在1909年成立,基本上为立宪派所控制。依规定,谘议局有权议决本省行政兴革、预决算、税法、所负义务等 事。但所议事项,须经督抚同意方可生效,也就是只能建言以备采纳,并无监督和牵制督抚之权。尽管如此,谘议局议 员由选举产生的方式,立宪派取得议论政治的合法地位,对封建专制毕竟是一种突破。而且,立宪派利用这一机构,敦促清政府加快立宪,并发起收回路、矿利权的爱国运动,以及缘此而逐步形成的有组织的政治势力,都大不利于清朝统 治。
资政院于1910年10月正式成立,由贝子薄伦、侍郎沈家本分任正、副总裁,共设200个议席。议员半为钦定,半由各省谘议局推选。资政院职权有议定国家预决算、税法、制定和修改法律、弹劾大臣等,貌似资产阶级议会。但同谘议局一样,其议决事项仍须请旨定夺。即使规定的权力,在载沣为首的满族亲贵集团压制下也多难施行。不过,因为立宪派占有半数席位,正、副总裁又不太守旧,资政院还是起了一些作用,如开议后不时同清廷抗争,支持和发动国会请愿, 都给清政府造成被动。
各省谘议局成立后,再次开展上书请愿活动,要求速开国会,组织责任内阁。从1910年1月到10月,各省谘议局代表齐集北京,接连发动了3次大请愿。各省督抚也纷纷催请,清政府被迫宣布缩短预备立宪期限,定于1913年召开国会,并立即设立责任内阁。1911年 5月,清政府宣布成立责任内阁,取消旧内阁和军机处。责任内阁以庆亲王奕劻为总理大臣,下设10个部,各部官员不再称尚书、侍郎,概用大臣称号。阁员共计13名,汉族仅得4席,满族多至9人,其中又有7人属于皇室,因此被称为 “皇族内阁”。
“皇族内阁”充分暴露了清政府集权的用心,及至辛亥革命爆发,清政府的立宪方案宣告破产。它迫不得已颁布 《十九信条》,采取虚君共和的政体形式,取消了君主一切实际权力,不但无人肯信,而且为时已晚。它彻底成为了举国喊打的孤家寡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