赫德致外务部简略——建议改虚金本位币制定立银钱准价节略一,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初六日窃维现在中国应兴办之事件,实繁有徒,而有切要之一端,与事事均有关涉者,即金银之行情是也。银价若无一定准则,势必凡事受其牵掣而无成效之可睹。欧洲各国通行金币,惟亚洲之中国,阖境行用银块,行之既久,势难舍而不用。且必欲舍之,亦非良策,反致国民而无所益,只得
赫德致外务部简略——建议改虚金本位币制
定立银钱准价节略一,光绪二十九年二月初六日
窃维现在中国应兴办之事件,实繁有徒,而有切要之一端,与事事均有关涉者,即金银之行情是也。银价若无一定准则,势必凡事受其牵掣而无成效之可睹。欧洲各国通行金币,惟亚洲之中国,阖境行用银块,行之既久,势难舍而不用。且必欲舍之,亦非良策,反致国民而无所益,只得就现用之银筹一定而不移之法。
近日论此事者甚多,各执意见,所论各节有中国断难照行者,有行之难期实效者。惟其中见有一法,尙中国力所能为且行之数年必能收效,其意谓若中国多金,改铸金镑固佳,然不铸金钱而定一银钱准则,亦属可行。借人之金以改铸,不但系原可无傭之举,且恐胎累甚深。第一应为者,即立一国家银行,凡国内银钱事件,统归经理。在通商口中最大最要之埠建设,由该行查勘中国各口各埠酌设分局。一面于此行内立一铸银局,分两名目仍以中国之两钱分厘为准,一面定准银钱之金价,即每银几两核金一镑,每银一两核金三十别力之数。只准于此一局,按定式铸钱,此外各省之银元局一律裁撤,将原用各机器送交新局应用。并行令通国商民,只准用此局所之钱,他项银元一概不准行用。各处所存之宝银锭银银块等亦须定期示知,不准使用,准送入官局,易铸银钱执用。如此则中国境内之银钱,皆得整齐一律之善法。
然此尙未计及交涉之道又将何策以处之,则惟有由国家银行派人驻禁通商之国,持有本行之钞票,凡彼国来华贸易之商,准照定价以金一镑易银票八两以备到华应用。各商既便取携,又省运兑,当必乐从,而在彼国所得之金镑,即可就近存为还款之用。如此通行举办,不但内外得金银久远之定价,且另得就近还款之益。况此举似可由中国自定,不必商之于人。
以上所论不过此法之大略,其逐详细办法,条目粉繁,自须临时细为酌也。
定立银钱准价节略二,光绪二十九年三月十三日
一、现在各国使用金钱而中国尙无金钱,仍用银钱。他国非银,惟告自金钱趔出定价,按章使用,并无涨落之分。中国不但无金钱,而所有之钱式样不一,亦无划定易金之价。使用时只以市价为准,以致早晚有涨落之患。且此项银钱不多,其余多系银块银锭,而此等块锭不过为银,等于货物,较银钱尤次。二三十年以来,银矿产生之数较各国需用之数年愈增多,致令银货所得金价日渐减少,以中国一国而论,用银而不用金,其银价已跌落如此之甚,且复日无定盘,百行均受其牵掣,而国家有须还金款之责,致国民两受无穷之累。因以上各故,现在不能不筹思整顿之法,以期中国仍用银钱,得一定而不移之金价,俾免涨落无定各累,此则本节略之用意也。
一、若中国国家广有金货则用金铸钱,另定银钱相易之价自属无难,惟无金而只有银铜,拟整顿者须设法得一金银换之定价,但能稍改旧法,更为安善,以免国民两不便利。既无金钱,欲得银钱一定金价,则所用之银钱必须有划一之平色且须足敷流通,是设一铸钱之厂为必不可少之举。即须由国家立一总厂,按定章铸发,不准他处分造。至另设国家银号之说固为有若干利益,然与金银定价一事无甚出人。
一、若拟铸钱流通全国,不如仍留两、钱、分、厘等名目,以顺民情。惟不但流通全国,且欲得万国之金价,是为此事之主意,较流通本国为尤要。则所谓一两者,应系若干银数必须另定,以副此意。有人云,不若每两与美国银钱一式,缘美国之银钱在各国已有一定不易之金价,亦有人云:不若每两以库平为准,按现在市价,以库平几两为一金镑,即以此定为常例,似属不难。或依前说,或依后说,其所铸之钱,可分四类:曰一两,曰五钱,曰二分五钱,曰一钱。此外应有铜钱二类:曰分,曰厘。俟局厂设妥,钱巳铸成,再定限期,过限除此项银钱外,不准行用他项钱文。
一、应铸何项银钱之章,既经定妥,即将设厂之举定一妥章。若多设厂所,多立分局,则恐所铸之钱或致不色式样纷歧,殊与整顿之本意多所掣肘。不若择选适中之地设一总厂,代各省一律鼓,除此厂外,他处一概禁止铸钱,其各处现有之钱器具,均可交此厂以备应用而免废弃。厂内除华工外,开办时应延在行之西人数名,一为执事,一为验匠,一为机器匠董,一为司帐,各专责成,所铸之钱一两及五钱者应按九成银一成铜,二钱五及一者按成八成银二成铜搀铸,所余之一成二成实银,应作为本厂经费。如此铸就,钱质既坚,且使人不肯倾改。开厂时先尽各省官库存银送往倾,至有持银到厂请铸者,验匠验明平色无讹,即按原来斤两兑以银钱。又该厂应否备发银票并准备票若干,以及应存银钱若干作抵各节,关系甚要应另酌定。
一、开厂后应请旨定明以后他处各项银钱不准在中国境内流通,凡民间向来作银钱使用之宝银、锭银等亦须限期停止,特准以之赴厂按照斤两兑易新式银钱。并应言明在中国流通之新式银钱每两核金鍗若干,铜钱若干,以上各节,均于论旨内载明,以定国内流通之制。至如何能得万国金价之要端,则应于奉旨后由派委管理汇兑之执事领出赴厂取银之执据若干,或驻中国,或驻外洋,随时发用。凡洋商在中国开有行栈银号者,自必需用中国银钱,欲得此银钱者,须赴该执事处领此执据,并须按谕旨定价,以金镑购买,方可执此据赴厂换领新式银钱使用。所付之金镑,先存于执事处,或中国还付金款,或作中国之金钱存款均可。一面随时随事彼此记账,以备参考。如此办理,在中国流通有定式定价之银钱,而与万国通商亦得定而不移之金倾,此则用银钱得一定金之大略也。惟层层紧要均应一一再四筹画,不致稍欠妥洽。
一、若拟仍用银钱得一定之金价,大约以上所陈各节缺一不可。此外应如何联络各国银号,以得互相维系之益,亲系非小,亦应随时会议酌定善法,且应否由中国自立国家银号亦系紧要之事。惟此银号之有无与中国银钱流通得有一定金价各事无关出入,系事后可办之举,并非事前必办之端也。然各国均已得国家银号之便益,而英国为尤甚,若中国于整顿银钱之时亦立银号,自属美举。此国家银号之作为,群有六端:
一、代各地方官收存各项进款,分别立账。
一、由各存款内分拨应行收领之人,随时记帐。
一、管理国债暨付还款项各事。
一、代众人按民间各银号规则存放各款。
一、按各银号通例,将公私各存款移作贸易。
一、代国家汇解各省各国之款项。
以上六端,银号作之根基,惟另有要义一端,虽系国家银号应与商号一例贸易。总以少派官督牵制为佳。若立此银号自应与银互相联络,或即以银厂为银行内之一行,亦可以期贯通而免隔阂。至国家银号之分行,此系各处必应随之设立者,惟现即以各口之海关妥实银号或各处殷实商号择派为分行,按章经理足资开办之用。
第一节略之用意,不过谓中国可得一定金价之办法。第二节略仍系将第一之意推广申明。执政者视此节略已足为定办之基础。若定开办,则以上各节一一均有应定之详细条目,惟临时可由各行局内人逐层规定,此时无庸计及也。
定立银钱准价节略三,光绪二十九年四月初一日
窃维自铸银钱以求得一定而不移之金价,前拟节略业粗具梗概。此外向有一法,即国家不铸银钱,专行钞票。缘银之为物本与货物一类,有忽涨忽落之分,若钞票则所书银数,永无改易,只须辩理妥实,自能推行尽利。且改铸专式银钱必将定立章程,使民间常用之各项银块等废而不用,势须极为审惧,方能无累于民。至钞票之法则不然,境内常用之银,仍旧各听其便,不过于各项银两外,添一宝钞,使人乐于行用。惟行此钞票之法,有必不可少之根基,即出票若干两,应有金镑若干成。现闻各处库款存金者不多,只储现银,若此时提出现五百万两,即可买英金约五十万镑。若钞票按每张一两,每镑十张计之,则底款已可制钞票五百万张,合英金五十万镑,若按三分之一底款计之,则可制钞票一千五百万张,足敷开办之用。所入票价或金或银,又可归入底款,续制钞票,轮流接办不致缺乏。且每张一两,行使均甚便益,而民间常用之银,亦可并行不悖。
至官商交接各账,凡以前各项交款,可仍照原订合同办理,以后续办之款,即照新式钞法办理。人既知此票存有国家资本,可以随时兑易,自能信孚中外,迅速流通,此项办法,国民两益,毫无损碍,且可收川流不息生生不已之效,此则存金制票之大略也。
复思国家整理圜法,立意原有两端,一在便益商民,一在利于国用。综计此事,持论有三:一系以金立之准,而自铸金银铜各等钱;一系只铸特式银钱而议定一不移之金价,一系存金制票陆续推广。此三既须于事前审慎定夺,而尤须向行中人讨论各条利弊后,妥定详细办法。事关重要,在慎之于始,必须妥筹周详,不在速成而急于求效也。
定立银钱准价节略四,光绪二十九年五月初十日
一、中国若有存金,则开铸银元之时,尙可得一定金价,若无存金,则金价须视日后之银元如何行用,方能核定办理。惟鼓铸银元,使其成色分量各省划一无二,中外商民必皆称便,此中国可以自行主持之事,且与时事有盒。至银元应否用足色银,或用九成银一成铜一层,查银元通行,有内外两路之别,内用不出中国之境,中国官民如何看待此项银元,各国银号亦似一律看待认用,外用汇兑金镑,其开办时,尙未得金价以前,各银行必以市价为准,九一之银元如此,足纹之银元亦如此,是以不如仍按九一鼓铸以便质坚且得余利。若恐此九一库平之一两通行时与税收有亏,则马大臣所议商约附件内已声明,若用以完纳关平银之税项,只可照其市价折算等语,是此划一之银元无论何色何重或纳税或买镑,若开办时均系按照市价使用。若开办后得有一定金价,则买金镑自可照价购买,而纳税时不若即以此两作税则之两,除他项情理之外,此说亦可为得金价之一助。
一、划一银元须俟所铸足以敷用后,再定不准行用他项银钱之章。至美国条约第二十二款一节,英约第三十三款意亦相同,或用纹银,或用洋钱纳税均可。惟新定英约第二款内载有中国允设一律合例之国币,两国人民用以完纳各税等语意,美国新约第十三条与此同意。有此两国之条款在先,日后禁止他项银钱必系可以办到之事。且原议准其用洋钱交纳,系因中国无合用之银元,俟中国合用之银元铸就敷用,禁止亦非难事,且将不待禁止自不运来矣。若美约现未议结,能于第十三款内添停用他项银钱字样,则与此事更有把握。
一、新式银元欲内用通行各省,外用得一金价,或在总厂或在分局鼓铸,其式样成色务须一律永久无异,无论定何项细章,派何项人员监察,不按此法,内外行用,均必阻碍。且事为非常之事,关系匪轻,步步均须询问在行之人方妥。
定立银钱准价节略五,光绪三十年九月二十九日
一、中国办理此事,欲得一定式跟元与贸易合宜,与商民便利并得定准金价与用金各国汇兑往来得平允之行币,是以特本此意再拟节略如下。
一、此定式银元轻重若千、成色若干,须探询附近各商民何者为宜,大约均以现行之墨西哥之形式为便。惟有一最要之本原,即系定明此银元每元易金之数目,凡持此银元赴官银号易金者,必与以定数之金。若允此办法,既不必禁此他项之银,亦无须限定必用此跟,因有兑金定价之益,官商称便,则他项银之流通自渐渐销废矣。
一、若论如何开办一节,似应作中外会办之举为妥。以金一百万镑为本,内十万镑作局各费,并第一年之用款,其除九十万镑作为铸钱易金之专款。按现在行情折中计之。每银一两重,可值金二十四别力,以拟定之式铸为一两重之银元,若按印度行使办法,可定为三十六别力之金数,如此定办,则用六十万镑买银铸钱后,可计为九十万镑之金数,原存尙余三十万镑,即专备以银元来局,易金之抵款。此法初行时,但须择某一省内之某口,先为发行,只在该省流通,俟商民均知能易定数之金,人人信用,然后渐次流通他省,且此省内一切税厘钱粮,应准用此二十四别力之银元抵定三十六别力之项。并以此项银元作为该省因公支用之款,俾得出入流通。
一、以上只系开办之大概论略,惟如此办理,其益约有数端。即如贸易场中得一无大涨落,便于行用之银元,国家可得一有金价之进项,现在市面流通之各他项银元,必渐退出。且国家无另借巨款办理此事,只须备购机器,创设局所,曁年中局用经费等款,续办随时再议。前拟需用之一百万金镑已足为开办之基。试为举行,必当收效。
一、代拟此节略者,系办理此项事务之专具,其用意如是,与总税务司前拟之意大同小异。若谓以值二十四别力之银元可易三十六别力之金,必致持此银者皆向银号取金,转使银元滞涩,是自绝其流通之路也。则又不然,缘铸元之银料办时皆由国家买备,凡欲行用此项银元者,必先出三十六别力之价,交与银号,方能得此银元,既以此价买入,复按此价易金,何乐而费此周折。且此银元非若元宝银锭块,按其原质行使,不过以此为值三十六别力之凭据而已。易金之人,势所必有,设若将有远行,携银笨重,易金以便取携,是亦常情,至在市面彼此交易,授受无欺,即似银票之流行,辗转多日,尙不能回至原发之处,是银元滞涩一节,似可无庸过虑也。总税务司于此事现为局外之人,惟因前曾拟具节略四件,现阅此论颇与此事有关,故特译呈,以备采择。
外贸部海关管理局档案
编者按:(1)此件系中文抄件,未标作者姓名。在英文本旧海关丛书第四辑第 69 种第7册第 158页,登出了本节略第二篇,标明为赫德的英文原著。原题目篇Suggestion Concerning An Uniform Currency by Sir Robert Hart,Inspector G.of T.M. Customs presented to Wai-wu-pu,Board of Foreign Affairs。据此可证本文为赫德原著的译文。(2)节略五似针对精琪币制条议而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