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档》 民国三年四月十五日 1914年4月15日关于施行新币制整理主币应行准备的事项,民国三年四月十五日窃查《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业奉大总统令公布在案,惟施行之前,应有相当之准备。鼎昌供职总厂,事有专责,谨详考该条例及细则精神之所在,似应即行准备者得若千事。相应缮具说帖,呈请钧部、局鉴核施行。附件:新币制施行准备草案币制紊乱,于
《财政部档》 民国三年四月十五日 1914年4月15日
关于施行新币制整理主币应行准备的事项,民国三年四月十五日
窃查《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业奉大总统令公布在案,惟施行之前,应有相当之准备。鼎昌供职总厂,事有专责,谨详考该条例及细则精神之所在,似应即行准备者得若千事。相应缮具说帖,呈请钧部、局鉴核施行。
附件:新币制施行准备草案
币制紊乱,于今为极,鼎昌前以整理意见,陈书政府,以为整理币制,应分硬货与纸币为二,欲整理纸币,必先整理硬货。盖币制未统一以前,银元市价,时有高下,地有异同,统一之纸币不能发行,则各省之滥纸币即无力收回。为今计,宜先整理硬货,而同时维持纸币之现状。俟币制实行后,再以全力整理纸币,则全国币制方可收次第整齐之效。
整理硬货又分两步:第一步,整理主币;第二步,整理辅币。……
主币之整理,其着手之先,亦应有相当之准备,如铸本之筹措,银行之设备,币厂之整顿,皆荦荦大端,闻政府并已筹及。鼎昌认为金融上最重要及币制全副精神贯注之点,尤在施行细则第二条。其文曰:“旧有各官局所铸发之一圆银币,政府以国币兑换改铸之,但于一定期限内,认为与国币有同一之价格。”“上期限以教令定之。”政府规定此条之精神,鼎昌愚见,度其用意之点,约有五端:(一)旧银元已铸成者,约在二万万元以上,使与国币有同一价格,则币制施行时主币赶铸不及,即可暂作为主币,无施行迟缓之虑;(二)既有二万万元以上之银元可以作为主币,则币制施行时,新主币不必预铸巨数,以后可随时更换旧币及生银改铸新币,不必预筹巨额之铸本,币制即可实行;(三)币制施行时既有二万万元之主币,国家银行即可发统一之钞券,兑换时不致缺乏现货;(四)旧银元若不化为与国币一元有同一价格,则币制施行时旧银元流通市面,仍有市价之高下,非俟全数收回,主币无统一之望,因之银行不能发统一之钞票,即不能速收整理币制之效果;(五)旧银元若不认为与国币一元有同一价格,则旧银元在市面者其数已至二万万元以上,有雄大之通用力,非预筹二万万元之新主币一时收回之,则少数新主币且为旧银元所排斥,通用上必生若干之阻力,甚至使新主币亦生市价之高下。要之此次规定币制注重之点,即首在主币、次及辅币。整理主币注重之点,即在利用二万万元之旧银元,以节省劳费,缩短时间。故新主币之重量,不惜迁就旧银元之重量,以便实行其主张。鼎昌所以认为金融上最重要及币制全副精神贯注之点,即在此也。
此条若不发生效力,则此次规定币制之全副精神皆失。故欲发生效力,苟非及时着手准备,则施行之期因而迟滞,或竟以破坏矣。
准备之目的有二:(一)维持旧银元之市价,使币制施行时,与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不相上下;(二)破除旧银元流通之区域,使币制施行时,各种银元各省一律通用,无市价之高下。
欲达上二项之目的,必有最适当之准备,自非研究旧银元市价之趋势、及其因时因地高下之原因,无以知其准备之法。仅以愚见所及,列举其原因之所在,而条陈其准备之方法焉。
旧银元初铸之目的,在抵制外国货币之流入,原未有整理币制之精神贯注其间。故其重量以墨洋为标准颁布,市面亦随市价为高下。其初尚照原价七钱二分发行,不过予承领之钱庄以若干之折扣。嗣盈余渐多,遂一变抵制外货之精神,为各省筹款之新法。发行愈多,种类愈歧,成色愈下,市价愈跌,信用愈减,省自划界,不相通行。至宣统元年,落至行化六钱七分二厘,已有驽末之势。中央锐意整理币制,于是始有停铸之命。造币总厂始则铸造银元,其成色在九成以上。以无条理之计划,欲挽回已坠之信用,卒之造币总厂所造者,又生一种较高之市价,毫无统一之效力。中央于是颁发币制条例,照规定成色另铸若干之大清银币,将以统一之。未及颁用,革命事起,而存储之大清银币数百万,遂仍照市价发行,以救济市面。前清所定之币制条例根本取消,而市面上又多一种之银元,更多一种之市价。就现在全国而论,银元市价,黄河以北,以北洋造为一种之标准,大清银币及造币总厂造两种约高若干,而各省银元及机器局造者约低若干;大江以南,以江南造为一种之标准,大清银币及造币总厂造两种约高若干,而各省银元约低若于;两湖则以湖北造为一种之标准;两广及关外则以小银角为一种之标准。革命以后,北洋造之势力,随军队之势力不胫而走,侵入两湖及江南之范围。北洋造在北洋以外,对于各省银元市价上之差额,遂渐微细。今调查自光绪三十四年起至今日止,……近六年间银元市价之趋势,……可以发现三项原则:
(一)若无特别之原因,银元市价之趋势日渐低落。
(二)内乱事起,银元携带便利,而钞票信用堕落,银元市价必至飞腾。自宣统三年八月起至民国二年南方乱事戡定日止,皆为银元飞腾之时期,而尤以宣统三年武昌起义、民国二年湖口起事时为最高。
(三)停铸期间内,银元市价必较高,如宣统二、三年在停铸期内,银元价皆较增可证。
本此原则,今后大局渐定,银元市价必日就低落,可以断言。即就现状论,本年一月尚为六钱九分三厘,不过三个月之久,跌至六钱八分四厘,每元差以九厘,大有江河就下之势。研究其原因所在,约有数端:
(一)辛亥八月以后,银元市价飞腾,各厂皆加工赶铸,三年间所铸出之银元,几占全额二万万元三分之一以上,大局既定,供给有过于需要之势。
(二)盐款收入改征银元,而拨交外国银行,仍须以银元折易银两。此种银元,每月皆须在市面兑换,市价因以跌落。
(三)银元充斥,商工家售出之货,多系银元,而结账时仍须以银元折易银两,始能决算。
(四)国内银元充斥,商工家售出之货,多系银元,而在通商口岸订货时,仍须以银元买入银两,始能折合金镑,购买货物。
(五)三年间所铸银元之生银,来自外国者少,取诸国内者多。币制未统一,银元之势力如故。银元日多,则银两日少。银元对于银两之市价,不能不日渐低落。
(六)银两无市价,而银元有市价,故银两之存放利率高,而银元之存放利率低。贮蓄者仍多贮存银两而不贮存银元,故银元只有流通之势力,而无贮蓄之势力。
以上种种之原因,故敢断定银元之趋势,若无特别之事故发生,恐今后银元市价之低落,必将在宣统二年六钱七分二厘之下至所含纯银为止。苟若此,则施行细则所规定之第二条必难实行,而国币条例全副精神将因之丧失矣。盖国币条例,国币一元应值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合行平化宝六钱九分零八毫二丝一忽。三月以前,银元市价高于国币法价约三厘而弱,今则较低五厘而强矣。若不维持之,则认与国币同一价格之一语,即难实行。此在币制实行之前,必须维持旧银元之市价者一也。
各省银元,因省份及成份之关系,彼此通用,市价有差。今施行细则既认为一律,则必设法消灭彼此之差。此在币制实行之前,必须统一旧银元通用之效力者又一也。
各省需用之时间不一律,银元既有市价,彼此遂生差额。而制施行细则,各地既认为一律,则通商口岸银元之市价,必须设法使之相差至近,以便实行者又一也。
为以上三项之准备,鼎昌以为应即时入手者,约有数端:
(一)令各造币厂停止铸造旧银元,非市价合库平银六钱五分四厘以上,不准开铸旧银元。开铸后,亦只准照法价出售,不得高下。
(二)令各省照山东、浙江成例,将正杂各税之征收折合银元,一律用银元征收,以广银元之用途。凡各省之发款,亦一律照改。
(三)各省征收及支出款项,既改银元,凡银元较少之地方,必不敷用,应令中国银行酌量在银元较多之地方购运,以剂盈虚。
(四)通令各省征收机关,凡各省官局所铸银元一律照收,无分省界种类不准折扣。
按一省之中,除北洋造有特别势力外,甲省银元在乙省通用须稍稍有折扣,故为数极少。若准其一律照收,其价自平。且征收机关收入后,若不便通用,即就近交造币厂改铸新币,则一省之中,各种银元必不至再生差额。一面令中国银行将成色较足、市价较高如大清银币,及成色较下、市价较低如广东、吉林造者,陆续收买,就近交造币厂改铸。双方并进,各省银元种类上、价值上之差额,必渐缩小。
(五)币制施行,当以汉口、天津、上海三处为关键。故三处旧银元之市价,不应使之生大数差额,则币制施行之阻力自减。应责成中国、交通两银行会同天津造币总厂、南京、武昌造币分厂,随时斟酌三处市价情形,若生大数差额时,立刻挹注调和之。
照上开准备各方法实力进行,预计一年之内,银元市价必可维持至行化六钱九分零,适合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绝无畸轻畸重之。各省银元必可一律通用,不至有折水扣费之事。津、沪、汉三处银元之市价差额必渐缩小,不至有摇动市面之虞,则国币条例随时皆可以教令施行矣。
要之,币制施行细则第二条,为币制全副精神之所在,其准备亦至为困难。鼎昌供职币厂,责有专归,敢举所知,以备采择。
再币制施行期间亦宜内定,使准备者,随时有一时限之观念,以斟酌进行。鼎昌之意,谓宜以民国四年一月为施行之期。今年五至八四个月内,令饬津、汉、宁三厂为制造新币之准备,九至十二四个月为开始铸造新币之期间。约计四个月内,合三厂之力,必可得二千万元左右之新币,明年一月即可先以三处为施行之起点矣。
以上所陈,专就整理主币之准备而言,至辅币之准备,本为第二步之事业,鼎昌亦略有所见,尚容续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