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复五国银行团首席代表熙立尔函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5-09-09     17
《日档》  民国三年二月二十日  1914年2月20日已按尊意于《国币条例施行细则》中增列一条以备将来修改的条款,民国三年二月二十日一月二十四日来函已收到,该函内容我已适当加以注意。关于此事,据本部泉币公债司司长徐恩元称,他在二月五日上午曾取得你的同意公布《国币条例》与保证该条例实施的细则,但是必须增加一条以备将来修改。我完全同意这个意见,并

《日档》  民国三年二月二十日  1914年2月20日

已按尊意于《国币条例施行细则》中增列一条以备将来修改的条款,民国三年二月二十日

一月二十四日来函已收到,该函内容我已适当加以注意。

关于此事,据本部泉币公债司司长徐恩元称,他在二月五日上午曾取得你的同意公布《国币条例》与保证该条例实施的细则,但是必须增加一条以备将来修改。

我完全同意这个意见,并把我拟列入实施细则的条款附上。

“第十一条:本细则如有应增改之处,另以教令公布之”。

由于把额外增加的条款以特别的方式通知你,来信中所询各节已得到答复。我相信你会注意到这点。

关于《国币条例》中银辅币的重量的规定,特通知如下:经内阁重新考虑后,决定改变重量,以使符合于标准硬币,因为从普遍使用的观点来看,重量的稍许减少会遭到反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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