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民国二年二月四日 1913年2月4日公布币制委员会办事规则,民国二年二月四日币制委员会办事规则(十五条)第一章 职务第一条 凡关于改革币制一切问题,本会须讨论解决。第二条 凡关于划一币制一切办法,本会须拟具律令。第三条 凡关于本国泉币情形,本会须调查编辑。第四条 凡关于各国币制沿革,本会须调查译述。第五条 凡关
《政府公报》 民国二年二月四日 1913年2月4日
公布币制委员会办事规则,民国二年二月四日
币制委员会办事规则(十五条)
第一章 职务
第一条 凡关于改革币制一切问题,本会须讨论解决。
第二条 凡关于划一币制一切办法,本会须拟具律令。
第三条 凡关于本国泉币情形,本会须调查编辑。
第四条 凡关于各国币制沿革,本会须调查译述。
第五条 凡关于各种金属产额,本会须调查统计。
第二章 组织
第六条 本会除章程草案规定之会员外,应设调查员若干人,担任关于调查一切事宜。
第七条 本会设办事员二人,管理文稿、函件及编纂、记录一切事宜。
第八条 本会雇速记生二人,专司速记。
第九条 本会雇录事若干人,专司缮写。
第三章 权限
第十条 本会由会长于专任员中,指定一人为主任,总理会中一切事务。
第十一条 本会专任员应公同商定,分别担任会中一切事务。
第十二条 本会调查员,应分别各尽其职务。
第十三条 本会调查员,若非本部部员兼差,应酌给水。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四条 本规则有应行修改时,须呈明会长办理。
第十五条 本规则自部令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