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 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 1913年1月14日拟具币制委员会章程呈请批示施行,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窃维改良币制,关系重大,非专设机关,讨论一切,不足以明得失,而定取舍。本部于去年设立币制委员会,叠次开会讨论币制重要问题,辩明利弊,粗有眉目。惟会员均系部员兼充,责任不专,亟应改组,以图进行。一则会员须有专任之职,一则会员中宜列重要之员
《政府公报》 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 1913年1月14日
拟具币制委员会章程呈请批示施行,民国二年一月十四日
窃维改良币制,关系重大,非专设机关,讨论一切,不足以明得失,而定取舍。本部于去年设立币制委员会,叠次开会讨论币制重要问题,辩明利弊,粗有眉目。惟会员均系部员兼充,责任不专,亟应改组,以图进行。一则会员须有专任之职,一则会员中宜列重要之员。谨本斯旨,拟具币制委员会章程十一条,伏乞大总统钧裁批示施行。谨呈。
批:据呈已悉,应即照准。此批。
币制委员会章程草案
第一条 本会为筹议币制机关,一切改良币制之重大问题,主要办法,先由本会决议,拟具议案,提出国务会议,再行咨送院议。
第二条 本会以下列各员及专任、兼任会员组织之:
一、财政总长;二、财政次长;三、驻外财政员;四、中国银行总裁;五、中国银行副总裁;六、汇业银行行长;七、泉币司司长。
第三条 本会以中外币制专家五人为专任会员。
第四条 本会以他种机关职员,富于币制学理经验者为兼任会员,至多不得逾八人。
第五条 本会以财政总长为会长。会长有事故不克到会时,得指定会员一人代理之。
第六条 本会应议之事略举如下:
一、本位问题;二、货币之重量、成色;三、主币与辅币之比价;四、处置旧币之方法;五、纸币政策;六、关于货币一切问题。
第七条 本会应议各项问题,先由专任会员详悉讨论,拟具草案,随时开会公决。
第八条 本会议决事件,除应送国务会议者外,即由本部总长交泉币司执行之。
第九条 专任会员应酌给薪水。
第十条 本会应设书记员一人,管理本会编辑、记录事务,并得酌用雇员,以司缮写速记各事。
第十一条 本会议事细则,另行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