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9号,令示 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 1912年3月15日财政部议复江南造币厂办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前据该都督呈请处置江南造币厂办法前来,当经令饬财政部核办在案。兹据财政部呈称,查该都督所请各节,诸多室碍。等语。合将财政部原呈,另钞发交,仰即查照。此令。附:财政部总长陈锦涛呈二月二十六日奉大总统发下江苏都督呈请二月十七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9号,令示 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 1912年3月15日
财政部议复江南造币厂办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
前据该都督呈请处置江南造币厂办法前来,当经令饬财政部核办在案。兹据财政部呈称,查该都督所请各节,诸多室碍。等语。合将财政部原呈,另钞发交,仰即查照。此令。
附:财政部总长陈锦涛呈
二月二十六日奉大总统发下江苏都督呈请二月十七日奉大总统令开:…(参见民国元年二月大总统令财政部文)等因。奉此。具见大总统综核名实,慎重度支之至意。
查江南造币厂之设,原以本省公款为其基金,房屋、机件及开办费用为值甚巨,实省有财产之一部。虽在前清政府币制先未划一,致有政权散在之弊。而揆诸欧美共和国制度,总统无变更地方财产之处分,则宜归诸中央者,是事权而非财产也。且所谓秕政者,要视其所鼓铸者为何等货币,未可以机厂之坐落何地,事权之集于何人为断。民国缔构伊始,断不能仍前鼓铸旧式各币,重蹈制度不划一,价值不相当之弊。则前清秕政一层,此后似可无虑。
惟苏省宁属财政异常支绌,每岁不敷之款至数百万元之巨,盈虚酌剂之权,攸赖主计者之擘画,奉令饬部妥筹抵补之法,即以抵补言,宁属自光复以后,财政收入机关,尚待整理,而待支之款倍于前,即使竭力核减,挹彼注兹,统计岁出所需,至少不敷银四、五百万两。昔之恃币厂为后援者,今忽无着,应由部月给补助费银三十万两,目前藉资弥补。惟该厂财款、房屋、机件,既为省有财产,如未得人民之同意,实未便听中央之处分。应由大总统饬令该厂员,将该厂财产之价值数目,及接收前总办蔡康,暨接济中央,并现存之数,详晰开示,由都督核计,仍听候江苏省议会开临时会,公同议决办法,以重公权。等因。奉此。窃查该都督呈请各节,诸多室碍,本部有万难遵办者,敢为大总统缕晰陈之。
查来呈谓江南造币厂之设,原以本省公款为基金,实省财产之一部,欧美共和国制度,总统无变更地方财产之处分,则宜归诸中央者,是事权而非财产也。等语。查造币事业,全应归诸国有,岂独事权?即地方分权如美国,且不闻以造币厂之财产为地方所有者,况各省造币厂,在前清时代,早已隶属中央。本部成立以后,不过继承其事,岂得为变更地方之财产。此其不可行者一也。
又谓,统计岁出所需,至少不敷银四、五百万两。昔之恃造币厂为后援者,今忽无着。等语。查币制以统一为要,并非以营利为业。前清官吏不解此理,向藉滥铸之余利,弥补经费之不足,驯至辅币日多,物价日贵,遗害小民,实非浅鲜。民国初建,方拟整理,以期划一,需款甚巨,正待筹画。即以各厂造币之余,尽归厘订币制之用,不敷犹巨。目前虽有所赢,中央政府且不得动用此款,何况地方。此其不可行者二也。
又谓,宁属财政异常支绌,不敷之款至数百万之巨,应由部月给补助银三十万两,等语。夫财政支绌,各省皆然,岂止宁属。若因造币厂所在地之故,藉口请求中央政府补助巨款,则凡有造币厂之各省,皆得援例以求。中央政府更将何以应付?且地方之入不敷出,其财源当求之地方税中,统一新政府成立之后,地方税与国家税,自应分别规定。地方岁入不足,自有补救之法,此乃别一问题,岂得与造币事业并为一谈。此其不可行者,三也。
锦涛等断不能徇一省之意见,受全国之指责。谨据以上各理由,该都督所请,实难遵行。理合备文呈复大总统伏祈转饬该都督知照。此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