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政府新法令》,第11册29页,1912年4月初版 各省都督鉴:查设官银钱号,大都存有公款,而外欠亦不少,既归尊处自理,应请责令原经手人,迅即收还,专备兑换该官银号从前行用之钱票。俾昭民国信用,以免商民吃亏。是所盼祷。哿。
《中华民国政府新法令》,第11册29页,1912年4月初版
各省都督鉴:查设官银钱号,大都存有公款,而外欠亦不少,既归尊处自理,应请责令原经手人,迅即收还,专备兑换该官银号从前行用之钱票。俾昭民国信用,以免商民吃亏。是所盼祷。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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