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税务司暑通令,渝字第五一九号,令各关税务司1943年5月15日案奉财政部本年五月六日渝钱币字第8370号代电开:查旅客自带备用之纯镍辅币(廿八年以前所铸)成新辅币(廿九年以后所铸)或旧铜元合计,折合法币超过二十元应视为违禁品,其携带两种或一种折合法币超过二十元者亦同,但携带新辅币超过限额系备交纳赋税或其他正当用途,能提出确实证据,且非出口或
海关总税务司暑通令,渝字第五一九号,令各关税务司
1943年5月15日
案奉财政部本年五月六日渝钱币字第8370号代电开:查旅客自带备用之纯镍辅币(廿八年以前所铸)成新辅币(廿九年以后所铸)或旧铜元合计,折合法币超过二十元应视为违禁品,其携带两种或一种折合法币超过二十元者亦同,但携带新辅币超过限额系备交纳赋税或其他正当用途,能提出确实证据,且非出口或往沦陷区者应准验明放行。前经本部于三十一年八月八日以渝钱币字1685.808代电饬该总税务司转饬各海关税务司遵照在案。
兹查,二十八年以前所铸纯镍辅币早已停止发行,其已发行者应由中央银行注意收回。近因敌区有以高价吸收情事,並经本部令饬查禁携运牟利在案。
至旧有铜元,前已由本部听其作为辖币流通之用。现据调查报告,闻浙、闽、鄂、湘、滇与桂、豫、陕等省,除永春、漯河、肇庆三处尚偶有行使外,均已无行使铜元地方。並以敌寇高价吸收,接近国界及沦陷区地方发生化整为另、定私情事,所有原订旅客携带纯镍辅币与旧铜元之准带额应即予取消,统于本年六月一日起,除持有本部所发准运护照或持有中央银行所发证明书运送兑换者外,一律禁止私行携带,违者勿论数量多寡,应悉以违禁品处理。
至携带新辅币之准带额,以及超过限额系备缴纳赋税或其他正当用途,能提出确实证据,且非出口或前往沦陷区者,应准验明放行一节,仍应照旧办理。除函请中央银行查照并分电外,合亟电仰该总税务司转饬各海关税务司遵照,一体布告周知,并自本年六月一日起注意查缉私行携带纯镍辅币或旧铜元,违者即以违禁品处理,随时报转本部查核,并应将率电转行日期先后报部备查为要。……下略。
总税务司梅乐和
民国三十二年五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