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禁止贩运大宗铜元单行章程》1915年1月一、江宁、丹徒、吴县、上海、吴江、铜山、江浦之浦口、宝山之吴淞等八处,为限制铜元入境之区,各县有愿仿办者,得详明本公署核示办理.二、入境铜元每人携带在五千枚以内者,不在限制之列。三、入境铜元每人携带在五千枚以上者,除去五千枚给还本人外,其余全数扣留,以三成充赏,七成归公,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
《江苏省禁止贩运大宗铜元单行章程》
1915年1月
一、江宁、丹徒、吴县、上海、吴江、铜山、江浦之浦口、宝山之吴淞等八处,为限制铜元入境之区,各县有愿仿办者,得详明本公署核示办理.
二、入境铜元每人携带在五千枚以内者,不在限制之列。
三、入境铜元每人携带在五千枚以上者,除去五千枚给还本人外,其余全数扣留,以三成充赏,七成归公,自本章程公布之日起,一个月以内有实系未知禁令,携带入境者,将余数押送出境,免其处罚。
四、各海关、各县知事、各税局所,均负查禁之责。
五、如有本公署护照准运者,无论数目多少,一律验放。其他官署护照,概不适用。
六、本章程定于文到后一日实行。
七、本章程如有未尽事宜,或于地方情形不甚适用者,得随时详请修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