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洋政府财政部:国币条例及修正案之对比(1914年2月8日)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2-09-15     159
大总统公布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令(1914年2月8日)(红色字体为1915年8月修正草案中的内容)大总统令兹制定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公布之。此令。中华民国三年二月七日国务总理财政总长 熊希龄 外交总长 孙宝琦 内务总长 朱启铃陆军总长交通总长 周自齐 海军总长 刘冠雄 司法总长 梁启超教育总长 汪大燮 农商总长 张 謇教令第十九号第一条 国币

大总统公布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令(1914年2月8日)

(红色字体为1915年8月修正草案中的内容)

大总统令

兹制定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三年二月七日

国务总理财政总长 熊希龄      外交总长 孙宝琦        内务总长 朱启铃

陆军总长交通总长 周自齐      海军总长 刘冠雄        司法总长 梁启超

教育总长 汪大燮        农商总长 张  謇

教令第十九号

第一条  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

第二条  以国库银六钱四分八厘(即23.977950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

修正案:以国库银六钱四分零八毫(即23.9024808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

第三条  国币种类如下另行:

银币四种:一圆、半圆、二角、一角。修正案:银币四种:一圆、50分、25分、5分。

镍币一种:五分。修正案中取消此项。

铜币五种:二分、一分、五厘、二厘、一厘。修正案:铜币三种:一分、五厘、二厘。

第四条  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圆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修正案:银币一圆折为100分,一分折为10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

第五条  国币重量成色如下:

(一)、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九、铜一。修正案:银八九,铜一一。

(二)、五角银币,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修正案:50分银币,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

(三)、二角银币,总重一钱四分四厘,银七、铜三。修正案:25分银币,总重三分六厘,银七铜三。

(四)、一角银币,总重七分二厘,银七、铜三。修正案:5分银币,总重三分六钱,银七铜三。

(五)、五分镍币,总重七分,镍二五铜七五。修正案取消本条。

(六)、二分铜币,总重二钱八分,铜九五、锡百之四、铅百之一。修正案取消本条。

(七)、一分铜币,总重一钱八分,成色同上。修正案:一分铜币,总重一钱八分,成色同上。

(八)、五厘铜币,总重九分,成色同上。修正案不变。成色另定。

(九)、一厘铜币,总重二分五厘,成色同上。修正案:二厘铜币,总重四分五厘。成色另定。

第六条  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五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二角、一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镍币、铜币每次授受合一元以内为限;但租税之收受,国家银行之兑换,不适此种限制。

修正案: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50分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25分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铜币每次授受合一元以内为限;但租税之收受,国家银行之兑换,不适此种限制。

第七条  国币之币型,以教令颁定之。

修正案:银币一面恭摹大总统肖像,并造币年份,一面雕印嘉禾花纹,中刊字样如下:一圆、中圆、二十五分、五分。铜币中凿圆孔,一面嘉禾花纹,一面雕造币年份及一分、五厘、二厘等字样。

第八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峭得逾万分之三。

第九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修正案加:金币不得逾千分之一。

第十条  一圆银币,如因行用磨损,致法定重量减少百分之一者;五角以下银、镍、铜币因行用磨损减少百分之五者,得照数向政府兑换新币。修正案改五角以下为“5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凡毁损之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不得强人收受。

修正案:凡毁损之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无国币之效用。

第十二条  以生银托政府代铸银币者,政府须应允之,但每枚铸费库平银六厘。

修正案:于一定期间内,人民以生银托政府代铸一元银币者,政府须应允之,但每枚收费库平六厘。前项“一定期间内”,由财政部酌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教令定之。修正案:本条例施行期日、区域,由财政部呈明定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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