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府公报》第544号 民国二年十一月七日 1913年11月7日饬财政部速派监理官分驻各省官银钱行号,并禁止其增发纸币,民国二年十一月七日据财政总长熊希龄呈称:各省官银钱行号滥发纸币,毫无限制,以致价值日落,官民交困,应即请仿中国银行设监理官例,派员前往监督一切。等语。并拟订监理官章程十三条前来。披览之余,无任焦灼。……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
《政府公报》第544号 民国二年十一月七日 1913年11月7日
饬财政部速派监理官分驻各省官银钱行号,并禁止其增发纸币,民国二年十一月七日
据财政总长熊希龄呈称:各省官银钱行号滥发纸币,毫无限制,以致价值日落,官民交困,应即请仿中国银行设监理官例,派员前往监督一切。等语。并拟订监理官章程十三条前来。披览之余,无任焦灼。……本大总统受国民之付托,惠泽未敷,藐躬时疚,更何忍坐视此不良之纸币祸国殃民耶!各省民政长、财政司有体国爱民之责,均应体斯意,严饬所属官银钱行号,恪守财政部所订监理官章程,各种纸币不得再行增发。除伤财政部速行派员分驻各省官银钱行号监督一切,并将监理官章程饰登公报外,特此通令,其各慎遵。毋忽。此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