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国币条例》及修正案对比,条例解释 实施细则及理由 等多篇 1914.2.8-1915.3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1-07-20     1632
1914年2月8日公布,对国币银币、铜币、镍币进行规范制作,详细要求各种币种的成份与重量。

大总统公布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令(1914年2月8日)

(红色字体为1915年8月修正草案中的内容)

大总统令

兹制定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公布之。此令。

中华民国三年二月七日

国务总理财政总长 熊希龄      外交总长 孙宝琦        内务总长 朱启铃

陆军总长交通总长 周自齐      海军总长 刘冠雄        司法总长 梁启超

教育总长 汪大燮        农商总长 张  謇

教令第十九号

第一条  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

第二条  以国库银六钱四分八厘(即23.977950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

修正案:以国库银六钱四分零八毫(即23.9024808克)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

第三条  国币种类如下另行:

银币四种:一圆、半圆、二角、一角。修正案:银币四种:一圆、50分、25分、5分。

镍币一种:五分。修正案中取消此项。

铜币五种:二分、一分、五厘、二厘、一厘。修正案:铜币三种:一分、五厘、二厘。

第四条  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圆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修正案:银币一圆折为100分,一分折为10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

第五条  国币重量成色如下:

(一)、一圆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九、铜一。修正案:银八九,铜一一。

(二)、五角银币,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修正案:50分银币,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

(三)、二角银币,总重一钱四分四厘,银七、铜三。修正案:25分银币,总重三分六厘,银七铜三。

(四)、一角银币,总重七分二厘,银七、铜三。修正案:5分银币,总重三分六钱,银七铜三。

(五)、五分镍币,总重七分,镍二五铜七五。修正案取消本条。

(六)、二分铜币,总重二钱八分,铜九五、锡百之四、铅百之一。修正案取消本条。

(七)、一分铜币,总重一钱八分,成色同上。修正案:一分铜币,总重一钱八分,成色同上。

(八)、五厘铜币,总重九分,成色同上。修正案不变。成色另定。

(九)、一厘铜币,总重二分五厘,成色同上。修正案:二厘铜币,总重四分五厘。成色另定。

第六条  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五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二角、一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镍币、铜币每次授受合一元以内为限;但租税之收受,国家银行之兑换,不适此种限制。

修正案:一圆银币,用数无限制。50分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25分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铜币每次授受合一元以内为限;但租税之收受,国家银行之兑换,不适此种限制。

第七条  国币之币型,以教令颁定之。

修正案:银币一面恭摹大总统肖像,并造币年份,一面雕印嘉禾花纹,中刊字样如下:一圆、中圆、二十五分、五分。铜币中凿圆孔,一面嘉禾花纹,一面雕造币年份及一分、五厘、二厘等字样。

第八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峭得逾万分之三。

第九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修正案加:金币不得逾千分之一。

第十条  一圆银币,如因行用磨损,致法定重量减少百分之一者;五角以下银、镍、铜币因行用磨损减少百分之五者,得照数向政府兑换新币。修正案改五角以下为“50分以下”。

第十一条  凡毁损之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不得强人收受。

修正案:凡毁损之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无国币之效用。

第十二条  以生银托政府代铸银币者,政府须应允之,但每枚铸费库平银六厘。

修正案:于一定期间内,人民以生银托政府代铸一元银币者,政府须应允之,但每枚收费库平六厘。前项“一定期间内”,由财政部酌定之。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日期以教令定之。修正案:本条例施行期日、区域,由财政部呈明定之。




熊希龄内阁主张沿用银本位统一币制

……金融为财政及国民生计之枢纽,而币制实与之相维。我国币制素乱,全球共所患苦。自前清之季,已盛言改革,而筑室道谋,弗底于成。近则各省滥发纸币,价格低落,市面恐慌,人民咨怨。其直接影响及于财政者,则缘币制紊乱之故,征收复杂,官吏得上下其手;汇价参差,国库损失。缘纸币低落之故,国家一切征收,即以其低落之额为损失之额。凡兹弊害,无俟枚举,故政府拟注全力以整顿此事。其关于改革币制者,前此以本位问题,耗费时日。希龄等虽认金本位为合于世界大势,将悬为最后之鹄,然目前不易办到,故暂沿旧习惯,用银本位以谋统一。但使所铸银币,不太溢乎人民需要之额,觉将来变进,殊非难事。而其下手则在扩充中国银行,巩固其兑换券之信用,俾得随时吸集现金,至于蓄力之厚,有加无已。制既划一,汇兑周便,兑换券之流通,自日加广,得以有价证券,充保证准备而已足。此种保证准备之最良者,莫如公债。故国家发行公债,银行必乐于承受,而所承受之公债,国家即得资以为建设庶政之用。故直接整理金融,间接即所以补助财政也。……

(《东方杂志》第10卷,第6号,1913年12月1日)





国务院财政讨论会第一次会议录——《国币及其施行条例与理由》,民国三年一月十七日下午

 到会三十七人:国务总理熊希龄、司法总长梁启超、梁士治、徐恩元、汤睿、吴鼎昌、周宏业、贾士毅、王鸿猷、黄遵楷、梁启勋、陈介、陈泽、李士熙、姚传驹、王建祖、李傥、张德熙、张大椿、陶德琨、罗鸿年、王世澄、周作民、李盛衔、何福麟、王启常、杨荫渠、吴乃琛、项骤。洋员:马利孙、埃诺德、亚丹、古德诺、白雪利、樊馥、马肃、葛诺夫。

国务总理:今日开会讨论币制问题·…·,中国交通不便,以银为本位,虽与世界大势不合,然恶本位犹胜于无本位。国务会议亟谋币制之统一,一俟将来商业发达,再行改为金本位,为第二步之办法。政府意见,欲以最短之时间谋币制之统一。价值之多寡,定一元为单位;分量之轻重,定为六钱四分八厘。所以如此者,因今日市面通行之旧币,大约有二万万余元。现改革伊始,宜设法利用,以为暂行之媒介。政府注意之处,亦在于此。今日中外诸君同处一堂,讨论一切,各以其学识经验,就政府决定银本位之范围,发抒意见。政府不胜希望之至。……(讨论《国币条例》及实施细则理由书)

(+税务月>第3期,第56—66页,1914年8月1日)



五国银行团首席代表熙立尔致熊希龄函——《国币条例》的最后公布应推迟到双方交换意见以后,1914年1月24日于北京汇丰银行

五国银行团代表已收到贵部泉币司司长函送之《国币条例》与有关该条例的特别规定。据徐恩元先生告知我们,此等文件已经内阁通过和总统签署。

我的同僚们愿意我指出,由于币制改革是目前正在进行的续善后借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该项条例未经银团代表讨论即行公布,估计会使我们的谈判遇到严重纠纷。

因此,银团代表极力主张任何有关《国币条例》及其规定的最后公布,zuihao推延到双方交换意见以后。

(《日档》)





日本驻华公使山座致牧野外相密电——关于中国政府公布《国币条例》及五国银行团与中国政府交涉的经过,大正三年(1914年)二月九日

 关于《国币条例》之制定,因与以币制改革为目的的借款有密切关系,五国银行团代表向熊希龄提出要求有发表意见的机会,已于一月二十七日第38号电达在案。二月七日中国政府以大总统令发布了《国币条例》及其施行细则。上述行动是否曾经银行团代表的同意,经向小田切理事查询,据称,中国方面对上述银行团之书面意见,曾以口头解释,在制定《国币条例》方面,如容许五国银行团代表干涉,这实际上十分难堪。多方说明,如将来在实施时,或在签订借款条约时,需要修改本条例中之规定时,可以用大总统教令的形式公布,存有余地。经双方同意,结果在施行细则第十一条中规定:“本细则如有应增改之处,另以教令公布之”。特此电达。(《日档》)




国务总理兼财政总长熊希龄复五国银行团首席代表熙立尔函——已按尊意于《国币条例施行细则》中增列一条以备将来修改的条款,民国三年二月二十日

一月二十四日来函已收到,该函内容我已适当加以注意。

关干中事,据本部泉币公债司司长徐恩元称,他在二月五日上午曾取得你的同意公布《国币条例》与保证该条例实施的细则,但是必须增加一条以备将来修改。

我完全同意这个意见,并把我拟列入实施细则的条款附上。

“第十一条:本细则如有应增改之处,另以教令公布之”。

由于把额外增加的条款以特别的方式通知你,来信中所询各节已得到答复。我相信你会注意到这点。

关于《国币条例》中银辅币的重量的规定,特通知如下:经内阁重新考虑后,决定改变重量,以使符合于标准硬币,因为从普遍使用的观点来看,重量的稍许减少会遭到反对。

(《日档》)




《国币条例施行细则》,民国三年二月八日公布

第一条凡公款出入,必须用国币,但细则特别规定者,依其规定。

第二条旧有各官局所铸发之一元银币,政府以国币兑换改铸之;但于一定期限内,认为与国币一元有同一之价格。

上述期限,以教令定之。

第三条市面通用之旧银角、旧铜元、旧制钱,政府以国币收回改铸之;但于一定期限内,仍准各照市价行用。前项旧币,用以完纳公款时,每月内各地方公署悬示市价收受之。其市价,以前一月该地方平均中价为标准。

上述期限,以教令定之。

第四条 凡以生银完纳公款,或托政府代铸国币者,以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折合一元。其他种平色之生银,折合价格,别以附表所定。

第五条凡公款出入,向例用银两计算者,一律照各该处银两原收原支平色数目,以第四条所规定,改换计算数目之名称。但向例用铜元、制钱或他项钱文者,及用银两折合他项钱文者,又由钱文折合银元者,由各地方公署,按照收支实数,呈报国税厅核准折合改换计算之名称。

第六条 各项赋税税率,依第四条、第五条所规定,将实征数目,以厘为断,厘以下用四舍五入法,别为定率布告之。

第七条凡民间债项,以银两计者,以附表所规定,折合国币,改换计算之名称。其以旧银角、旧铜元、旧制钱或他项钱文计者,依第五条所规定,折合国币,改换计算之名称。

凡未依本条于券上改明计数之名称者,嗣后如有争讼,即照本条例公布日之市价,作为标准判断之。

第八条凡在中国境内,以国币授受者,无论何种款项,概不得拒绝。

第九条凡违犯国币条例第四条及本细则第八条者,准由关系人告发,经审实后,处以十元以上千元以下之罚款。官吏及经管事业人有犯前项事情时,经同一程序后,处以五十元以上三千元以下之罚款。

第十条 本细则施行之地域及日期,以教令定之。

第十一条本细则如有应增改之处,另以教令公布之。




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理由书,民国三年二月

第一用银本位之理由(·国币条例第二条)

言币制者,自当以选定本位为第一义。本位可供选择者有四:一日金银复本位,二日金本位,三日金汇兑本位,四日银本位。复本位之不适用,欧美各国屡试屡挫;鉴彼前车,毋庸置议。

金本位之美善,众所共知,然中国现蓄之金,实不足供全国币材之用,购之外国,劳费太巨。国中现有之银,骤难处置,或致酿金融界非常之变扰耳。我国人性好贮藏,所铸金币,得之者常扁诸箧筒,市面媒介,动生室碍。以此诸原因,故明知金本位之良,而未敢遽采也。

金汇兑制,在蓄金不富之国,为调平对外汇价计,诚为妙用;然行之而著效者,皆属殖民地,恃母国以为之卵翼。我国情势迥异,讵易效颦?即曰借一大宗外债,存放外国市场,以致平准,然偏毗于甲国,即对于乙、丙等国失其权衡,利未行而弊且先睹,故法虽善而行之维艰也。

以上三种,既皆不适用,所余者,唯银本位制而已。以今日世界大势论,银本位固非可持久无弊。虽然,恶本位胜于无本位,今日中国所大患者,无本位也。与其梦想最良之本位,而力未能逮,徒致迁延,何如因势利导,采一较易行之本位以整齐之,而为之过渡,此政府所以暂行银本位之微意也,若夫此过渡期间,则愈短愈妙。政府则虽行银本位,然常汲汲注意,为改进金本位之预备。故国币条例及银行条例,处处常本此意以立案也。

第二 用六钱四分八厘为价格单位之理由(+国币条例》第二条,第三条)

近来国中谈币制者,单位重量问题之争辩,视本位问题为尤烈。今政府主张用六钱四分八厘,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七七九五零四八,即每枚总重量七钱二分所含纯银之量也。所以如此主张者,并非谓衡以学理,非此不可,不过认为事实上最便利而已。

第一、现在中国用枚数计算货币之习惯,沿江沿海一带已渐养成,而所用每枚之重量,实以七钱二分为标准。其指驭物价之力,日见普及,骤易他量,徒乱观听,致金融之扰乱之范围太大。

第二、历年官局所铸银元,皆用此项重量,其现存于市面者,据财政部最近之调查,已逾二万万元之多,改铸伊始,最宜设法利用之,以充暂行媒介品,以供兑换准备,使新币未铸备时,稍得周转(此义别于次节详论之)。以此二理由,故认六钱四分八厘为最适当也。

然时流中反对此义者当不少,甲说谓腹地各省及乡僻皆用制钱、银两,不用银元,今改币制时,当注意于多数之习惯,不能专以各商埠为标准,故宜仍以两为单位。乙说谓若用七钱二分,而强铜元、制钱使比例十进,则物价太昂,与人民生活程度不相应。此二说皆若持之有故,言之成理。

今以政府所见,则甲说实无辩论之价值,盖各地所谓银两者,其平色本无一定,甲地之习惯,不足以概乙地之习惯,标其一以驭其他,无论用何种重量,而详细之比价折合,终不能省。(例如,用库平一两为单位一枚之重量,谓可以沿用两之习惯而省纷扰也。然试问全国各地中用库平足色之地有几?一两之单位虽定,仍不能不将每枚合松江银若干,合规元若干,合海关两若干等,详细折合列表,此自然之数也。)则一两与七钱二分,其推行时折算之烦劳,正相等耳。乙说以经济之眼光,从货币与物价之关系立论,谓单位重量太大,人民生活所需随之而移,故议改为五钱或五钱五分以剂之,此论差为近理。虽然,人民生活费之侈俭,宜以最低级辅币为衡,使辅币而有千分一或千分二之一级(即与旧制钱相等者),虽用七钱二分,何尝不可以奖俭,使辅币仅至百分一之一级而止(即以铜元为最低级),虽用五钱五分,犹嫌侈也。然则调剂金融之作用,不尽在单位之大小明矣。

故政府之意,将铜辅币多分等级,一分之下当有五厘、二厘、一厘之三级,而五厘、二厘者尤赶紧多铸,庶与旧用制钱之习惯不悖,而民间日用零碎之媒介品亦可无缺矣。或疑据本条例第四条之规定,各币计算例以十进,而现在市面铜元价格下落十之三,币制既颁,即当抬高,使为十进,物价随而剧长,小民损失极巨,此诚不可不虑。政府有见于此,故处分旧辅币之法,以渐而不以骤也。其理由别于第六节说之。

第三 各辅币重量成色减轻之理由(+国币条例第五条)

前清所拟币制草案,五角辅币之重量当一元主币之半,一角者当其十之一,此犹为秤量之观念所束缚,谓必如此乃足以表其比价也。殊不知货币之性质,惟主币为实价,而辅币皆名价。无论何国,其辅币所含之成色重量,断不容与主币同等,成色既异,而重量必比而齐之,斯亦大惑已耳。

今政府所以定五角银币之总重量为三钱二分四厘,其成色银七铜三者,盖今日虽暂行银本位,其实不过为过渡时代万不得已之办法,将来终须归宿于金本位。而货币改造一次,劳费不资,故今日改革伊始,当预备将来改金本位时,现铸之辅币仍可沿用。若银辅币之名价,与其实价相距太近,则银价略涨,而辅币必被销毁,自然之势也。

今拟使银辅币名价为对于实价十分之七,故五角辅币所含纯银为二钱二分六厘八毫,再附益以三成之铜,故其总重量为三钱二分四厘也。其二角、一角之辅币,皆准此推算,凡已省将来改铸辅币之劳而已。或疑人民习用秤量,睹此将滋疑虑。不知币制能否推行,纯以其法价能否维持确定为断。法价信用既立,则虽以原料仅值数钱之纸币,犹能代表百元、十元之名价,而民尚用之,况辅币之含有实值者哉。

夫辅币之行使既有限制(参观第六条),且随时与主币兑换无阂,民何疑虑之有?或又疑辅币减轻平色,政府将借以牟利。不知前清滥铸辅币之流弊,现政府正疾首痛心。今方不惜糜巨款以收回之,岂肯复蹈覆辙?将来所铸辅币之数,必斟酌情形,务使供求恰足相济,此政府所当以自矢也。

第四 主币准自由铸造且收铸费六厘之理由(《国币条例>第十二条)

凡主币必须许自由铸造,稍治货币学者皆能明其故,无俟喋述。然各国成例,有收回极轻微之铸费者、有并此而不收者。今本案拟收六厘,其理由有三。

第一、现在市面通行之各种银元,其市价实在所含纯银之上。据天津造币厂报告而论,今年平均每元市价约合行化银六钱九分二厘左右。今本位既定为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约合行化银六钱八分四厘,与市价相差约八厘。今既欲暂认旧银元与国币有同一之效力,非设法平其市价不可。加铸费六厘,则距离之差甚微,自易为力。

第二、查天津造币厂,现在八八五以至八九成色之北洋银元,每元铸费,约加增一分上下。若改币制后,按九成更加精铸,则铸造成本须合行化银六钱九分零。今若不加铸费,或取价太微,则铸造之工,赔累无极。今试以全不收费计之,则每日铸币五十万元,国家应赔累四千两左右,每月应赔累十二万左右。收旧银元以改铸,则每月赔累当在四十万两左右,所费益不资矣。造币为国家一种义务,原不容计较劳费,然当兹竭蹶之际,苟能省一分赔累,即间接轻人民一分负担,于义固不为悖也。

第三、各国铸金主币,其收铸费最多者,不过千分之二三,以本条例所收,相去似太远绝。不知金之价值,视银三、四十倍,故铸金之铸费可少,而铸银主币之铸费不得不多。且银币而收铸费太薄,则人民贪其成色之纯,喜簬化以作他用,随铸随毁,稽禁何从?其吾国用生银习惯,不能立即禁绝,此弊尤大。前此所铸大清银币,成色较高,今渐匿迹市场,皆坐此故,宜防于豫,其理甚明。此在欧洲旧用银国,稍有造币经验者,皆能言及其故矣。

以此三理由,故政府几经审度,而认铸费六厘为最适,约当9%,较前清币制则例13%,已减去4%矣。

第五从前官局所铸一元银币智准作国币之理由(·施行细则>第二条)

《施行细则》第二条云:旧有官局所铸发之一元银币,政府以国币兑换改铸之,但于一定期限内,认为与一元国币有同一之价格。其所以如此规定者,盖于币制颁定后,一面赶铸新币,一面仍借旧币以资流通,然后陆续抽换改铸也。其理由有四:

(一)币制颁定后,必须有货币可供授受,然后其制乃能推行,此至浅之理也。中国果须有银元若干,始足充用乎?今虽未能明言,然以国中现有旧银元计之,各省前此官局所铸约合二万万元以上,其各种外国银元尚不在内。然各该种银元市价,尚在所含纯银分量之上,则银元之供不逮求,已有明证。

夫现在以大银元充交易媒介者,不过数省耳,然有二万万元以上,犹苦供给不足,则全国需要之巨,更可推知。约略算之,若求全国充用,至少须有一元银币四万万元内外。即初办时,先求各大城镇商埠兑换流通,亦非有二万万元以上不可。

以现在全国造币厂之力计之,若制造稍求精美,每日仅能出五十万元左右。况新制祖模,建造厂基,添置机器,尚须时日,计欲铸成新币一万万元,为期当在二年左右。安得尔许余日,以待从容布置?今将官局所铸旧币认为国币,则币制一颁定,国中立即有二万万元之法币以资流通。一面使现有造币厂分科程功,某厂专铸主币,某厂专铸某种辅币,一二年内,主辅两币当可铸成一万万元以外。则开办之始,市面不至以乏币为病,而推行可望迅速矣。

(二)无论何国改革币制,必须借国家银行兑换券之力。然欲兑换券之通行,必须使持券者立刻有可兑之币,而无须申水、补水之烦难,庶几民便信之,而推行之捷,乃可期也。若币制既颁,而市尚无此币,则国家银行即欲发券,将以何者为兑换之资?惟有沿用旧币之重量,而即暂认旧币为国币,则所发之券随时得用以吸收现币。而所吸得之现币,一面固陆续抽换改铸,一面仍可暂充兑换准备,其欲进行之迅速,盖事半而功倍矣。

(三)今用银本位,不过目前不得已之计,要当处处注意,为将来改金本位之预备。苟银之流入国中者太多,他日必须穷于处置,此最当戒备也。若改革币制而绝对的不利用旧币,则新币全额,皆须立求生银,别为鼓铸。生银之自境外流入者必骤增,将来若改用金,益且以银多为患。而银价之缘此骤涨骤落,扰乱世界金融,又无论矣。此亦政府不能不暂认旧币之原因也。

(四)若别铸一元新币,与一元旧币异其重量,而不认一元旧币为国币,当初办时铸成之一元新币甚少,其力不足以支配全市面,则一元旧币当然通行,其市价高低靡定,且与一元新币亦生比价,是一元新币非惟不能整齐币制,且以增币制之素乱也。若欲用此法而免流弊,计惟有将所铸一元新币贮藏之,而不发出,俟数年之后,约算所铸之数,已足支配市场,然后一举而发出之,试问如此岂成办法?国家筹备此项铸本,所损耗若干,而其所酿金融界之扰乱又将何若?此不待智者而知其非计也,以此四大理由,故暂认旧日官局所铸大银元为国币,实属正当不易之法。而一元单位不宜轻改旧规,其理亦从可识矣。

反对此议者,每日认旧铸银元为七钱二分,与新铸之币同一价格,将来收回改铸时,国家必受巨损。不知改铸新币,换回旧币,无论何国,国家未有不受损失者。查旧铸银元有纯银九成者,有自八八五以上至八九零者不等,各省银元平均预计将来照六钱四分八厘成色改铸,每元成色上必有一分左右之损耗。若以二万万元计之,共约损失二百五十万两内外。然此之故,币制立得统一,铸本无须巨数,国家银行券立得通行,则所得已足偿所失而有余矣。夫当改革币制时欲使市面秩序不乱,舍国家忍受些少损耗外,固无他术也。

第六旧辅币暂以市价通用之理由(+施行细第三条)

《施行细则》第三条,规定各种旧铸银、铜辅币,于一定期限内,各照市价行用。

夫旧有之主币,辅币,同为官局所铸,乃彼则认为国币,而赋予法价,此则令照市价通用,办法两歧,或以为怪。不知主币为价格之尺度,尺度非立刻统一,无以御凡百之物价;尺度既定,百价皆可依之以为标准。则旧有辅币之价,虽暂认为凡百物价之一种,而于标准之基础,固不至摇动。故划一主币,与整理旧辅币,不妨分期成功也。且政府所以必主张分期办理者,非畏难而苟安也,为维持金融市面之秩序计,有不得不然者。

试以铜元一项论之,其现在对于大银一元之市价,约值百三十枚内外,若欲整理之,非使立改十进不可,然此非纯以法律之力所能强制,稍有识者皆知之审矣。就令国家忍受痛苦,将市面过剩之铜元,克日收回熔毁,使其供求相济,勉就十进之系统。然以市面通行最广之铜元,骤重其价值十之二,试思金融扰乱之程度若何,而其影响于小民生计又何若者?故政府之意,将各种辅币别铸一套,其重量、成色、型式,皆使与旧币殊别,新辅币之对于主币,用严格的十进法价,而旧辅币则以侪诸百物之列,不必其与新币制系统相蒙也。然又非永放任焉,而不整理也。一面用市价收回,一面陆续收铸,俟收回渐多,其市价至与新辅币略有同一之价格时,政府明定期限,全数收回之,则其影响于物价者不甚骤,而民亦相安无事矣。

第七施行地域分次第之理由(·施行细则第十一条)

币制既颁,本宜全国同时实行,今《施行细则》第十一条,称其施行之地域及日期以教令定之者,其理由有三。

第一、我国幅员辽廓,各地习惯不同,而其金融待拯缓急之情亦别。大率通商口岸,最感币制不一之苦,交通愈不便之地,其所感觉愈微。称情以施,合分先后。

第二、货币之铸造,兑换券之推求,虽兼程并进,亦不能使全国供求遽足相抵,悬而久待,窒碍滋多,故不如节节推行,易于支应。

第三、各地滥钞,为币制之梗,收回整理,当行以渐,其中不无数区,应用特别办法,施行稍分次第,伸缩乃可裕如。察此三端,则本条规定之意可见矣。要之先将通商口岸实力施行,使汇兑无阻,脉络通灵,然后以次推行于腹地,期以二年,遍及全国,则改革币制之大业,其庶及矣。






造币总厂监督吴鼎昌星财政部文——关于施行新币制整理主币应行准备的事项,民国三年四月十五日

窃查《国币条例》及《施行细则》业奉大总统令公布在案,惟施行之前,应有相当之准备。鼎昌供职总厂,事有专责,谨详考该条例及细则精神之所在,似应即行准备者得若干事。相应缚具说帖,呈请钧部、局鉴核施行。

附件:新币制施行准备草案

币制素乱,于今为极,鼎昌前以整理意见,陈书政府,以为整理币制,应分硬货与纸币为二,欲整理纸币,必先整理硬货。盖币制未统一以前,银元市价,时有高下,地有异同,统一之纸币不能发行,则各省之滥纸币即无力收回。为今计,宜先整理硬货,而同时维持纸币之现状。俟币制实行后,再以全力整理纸币,则全国币制方可收次第整齐之效。

整理硬货又分两步:第一步,整理主币;第二步,整理辅币。……

主币之整理,其着手之先,亦应有相当之准备,如铸本之筹措,银行之设备,币厂之整顿,皆荤荤大端,闻政府并已筹及。鼎昌认为金融上最重要及币制全副精神贯注之点,尤在施行细则第二条。其文曰:“旧有各官局所铸发之一圆银币,政府以国币兑换改铸之,但于一定期限内,认为与国币有同一之价格。”“上期限以教令定之。”政府规定此条之精神,鼎吕愚见,度其用意之点,约有五端:

(一)旧银元已铸成者,约在二万万元以上,使与国币有同一价格,则币制施行时主币赶铸不及,即可智作为主币,无施行迟缓之虑;

(二)既有二万万元以上之银元可以作为主币,则币制施行时,新主币不必预铸巨数,以后可随时更换旧币及生银改铸新币,不必预筹巨额之铸本,币制即可实行;

(三)币制施行时既有二万万元之主币,国家银行即可发统一之钞券,兑换时不致缺乏现货;

(四)旧银元若不化为与国币一元有同一价格,则币制施行时,旧银元流通市面,仍有市价之高下,非俟全数收回,主币无统一之望,因之银行不能发统一之钞票,即不能速收整理币制之效果;

(五)旧银元若不认为与国币一元有同一价格,则旧银元在市面者其数已至二万万元以上,有雄大之通用力,非预筹二万万元之新主币一时收回之,则少数新主币且为旧银元所排斥,通用上必生若干之阻力,甚至使新主币亦生市价之高下。要之此次规定币制注重之点,即首在主币、次及辅币。整理主币注重之点,即在利用二万万元之旧银元,以节省劳费,缩短时间。故新主币之重量,不惜迁就旧银元之重量,以便实行其主张。鼎昌所以认为金融上最重要及币制全副精神贯注之点,即在此也。

此条若不发生效力,则此次规定币制之全副精神皆失。故欲发生效力,苟非及时着手准备,则施行之期因而迟滞,或竟以破坏矣。

准备之目的有二:

(一)维持旧银元之市价,使币制施行时,与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不相上下;

(二)破除旧银元流通之区域,使币制施行时,各种银元各省一律通用,无市价之高下。

欲达上二项之目的,必有最适当之准备,自非研究旧银元市价少趋热,及其因时因地高下之原因,无以知其准备之法。仅以愚见所及,列举其原因之所在,而条陈其准备之方法焉。

旧银元初铸之目的,在抵制外国货币之流入,原未有整理币制之精神贯注其间。故其重量以墨洋为标准颁布,市面亦随市价为高下。其初尚照原价七钱二分发行,不过予承领之钱庄以若干之折扣。嗣盈余渐多,遂一变抵制外货之精神,为各省筹款之新法。发行愈多,种类愈歧,成色愈下,市价愈跌,信用愈减,省自划界,不相通行。至宣统元年,落至行化六钱七分二厘,已有弩末之势。中央锐意整理币制,于是始有停铸之命。造币总厂始则铸造银元,其成色在九成以上。以无条理之计划,欲挽回已坠之信用,卒之造币总厂所造者,又生一种较高之市价,毫无统一之效力。

中央于是颁发币制条例,照规定成色另铸若干之大清银币,将以统一之。未及颁用,革命事起,而存储之大清银币数百万,遂仍照市价发行,以救济市面。前清所定之币制条例根本取消,而市面上又多一种之银元,更多一种之市价。就现在全国而论,银元市价,黄河以北,以北洋造为一种之标准,大清银币及造币总厂造两种约高若干,而各省银元及机器局造者约低若干;大江以南,以江南造为一种之标准,大清银币及造币总厂造两种约高若干,而各省银元约低若干;两湖则以湖北造为一种之标准;两广及关外则以小银角为一种之标准。革命以后,北洋造之势力,随军队之势力不胫而走,侵入两湖及江南之范围。北洋造在北洋以外,对于各省银元市价上之差额,遂渐微细。今调查自光绪三十四年起至今日止,··…近六年间银元市价之趋势···…可以发现三项原则:

(一)若无特别之原因,银元市价之趋势日渐低落。

(二)内乱事起,银元携带便利,而钞票信用堕落,银元市价必至飞腾。自宣统三年八月起至民国二年南方乱事戡定日止,皆为银元飞腾之时期,而尤以宣统三年武昌起义、民国二年湖口起事时为最高。

(三)停铸期间内,银元市价必较高,如宣统二、三年在停铸期内,银元价皆较增可证。

本此原则,今后大局渐定,银元市价必日就低落,可以断言。即就现状仑,本年一月尚为六钱九分三厘,不过三个月之久,跌至六钱八分四厘,每元差以九厘,大有江河就下之势。研究其原因所在,约有数端:

(一)辛亥八月以后,银元市价飞腾,各厂皆加工赶铸,三年间所铸出之很元,几占全额二万万元三分之一以上,大局既定,供给有过于需要之势。

(二)盐款收入改征银元,而拨交外国银行,仍须以银元折易银两。此种银元,每月皆须在市面兑换,市价因以跌落。

(三)银元充斥,商工家售出之货,多系银元,而结账时仍须以银元折易银两,始能决算。

(四)国内银元充斥,商工家售出之货,多系银元,而在通商口岸订货时,仍须以银元买入银两,始能折合金镑,购买货物。

(五)三年间所铸银元之生银,来自外国者少,取诸国内者多。币制未统一,银元之势力如故。银元日多,则银两日少。银元对于银两之市价,不能不日渐低落。

(六)银两无市价,而银元有市价,故银两之存放利率高,而银元之存放利率低。贮着者仍多贮存银两而不贮存银元,故银元只有流通之势力,而无贮蓄之势力。

以上种种之原因,故敢断定银元之趋势,若无特别之事故发生,恐今后银元市价之低落,必将在宣统二年六钱七分二厘之下至所含纯银为止。苟若此,则施行细则所规定之第二条必难实行,而国币条例全副精神将因之丧失矣。盖国币条例,国币一元应值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合行平化宝六钱九分零八毫二丝一忽。三月以前,银元市价高于国币法价约三厘而弱,今则较低五厘而强矣。若不维持之,则认与国币同一价格之一语,即难实行。此在币制实行之前,必须维持旧银元之市价者一也。

各省银元,因省份及成份之关系,彼此通用,市价有差。今施行细则既认为一律,则必设法消灭彼此之差。此在币制实行之前,必须统一旧银元通用之效力者又一也。

各省需用之时间不一律,银元既有市价,彼此遂生差额。币制施行细则,各地既认为一律,则通商口岸银元之市价,必须设法使之相差至近,以便实行者又一也。

为以上三项之准备,鼎昌以为应即时入手者,约有数端:

(一)令各造币厂停止铸造旧银元,非市价合库平银六钱五分四厘以上,不准开铸旧银元。开铸后,亦只准照法价出售,不得高下。

(二)令各省照山东、浙江成例,将正杂各税之征收折合银元,一律用银元征收,以广银元之用途。凡各省之发款,亦一律照改。

(三)各省征收及支出款项,既改银元,凡银元较少之地方,必不敷用,应令中国银行酌量在银元较多之地方购运,以剂盈虚。

(四)通令各省征收机关,凡各省官局所铸银元一律照收,无分省界种类不准折扣。

按一省之中,除北洋造有特别势力外,甲省银元在乙省通用须稍稍有折扣,故为数极少。若准其一律照收,其价自平。且征收机关收入后,若不便通用,即就近交造币厂改铸新币,则一省之中,各种银元必不至再生差额。一面令中国银行将成色较足、市价较高如大清银币,及成色较下、市价较低如广东、吉林造者,陆续收买,就近交造币厂改铸。双方并进,各省银元种类上、价值上之差额,必渐缩小。

(五)币制施行,当以汉口、天津、上海三处为关键。故三处旧银元之市价,不应使之生大数差额,则币制施行之阻力自减。应责成中国、交通两银行,会同天津造币总厂、南京、武昌造币分厂,随时斟酌三处市价情形,若生大数差额时,立刻挹注调和之。

照上开准备各方法实力进行,预计一年之内,银元市价必可维持至行化六钱九分零,适合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四厘,绝无畸轻畸重之弊。各省银元必可一律通用,不至有折水扣费之事。津、沪、汉三处银元之市价差额必渐缩小,不至有摇动市面之虞,则国币条例随时皆可以教令施行矣。

要之,币制施行细则第二条,为币制全副精神之所在,其准备亦至为困难。鼎昌供职币厂,责有专归,敢举所知,以备采择。

再币制施行期间亦宜内定,使准备者,随时有一时限之观念,以斟酌进行。鼎昌之意,谓宜以民国四年一月为施行之期。今年五至八四个月内,令饬津、汉、宁三厂为制造新币之准备,九至十二四个月为开始铸造新币之期间。约计四个月内,合三厂之力,必可得二千万元左右之新币,明年一月即可先以三处为施行之起点矣。

以上所陈,专就整理主币之准备而言,至辅币之准备,本为第二步之事业,鼎昌亦略有所见,尚容续陈。

(《财政部档》)



梁启超对《国币条例》的意见(注:1914年2月,梁启超任币制局总裁替袁世凯策划过统一全国币制问题。在此之前,熊希龄内阁搞过一个“国币条例>,想借以取得“币制借款”。但后来,因外债没有借成,“国币条例>被据置起来,币制局也在1914年12月撤销。梁启超这篇文章的“叙言”,一方面发泄他失宠于袁世凯的怨愤;一方面认为袁政府议论币制改革是浪费光阴笔墨。从而暴露出袁世凯集团内部的重重矛盾。),民国四年一月十日

吾不尝告当时之言论家,劝其勿浪费光阴笔墨,以商榷政制,讨论政策耶?葛为复有斯文?吾一年来所经历,义当一报告也。

自吾居东时,好扼论天下事,辄以为中国救亡图强之第一义,莫先于整理货币,流通金融,谓财政枢机于兹焉丽,国民生计命脉于慈焉托也。去岁在政府曾屡有所建设,然大难甫戡,百事未逸,重筑豆司存,庖祖难代,故仅参末议,以成所谓《国币条例》及《国币条例施行细则》,冀为设施之依据云尔。未几承乏币局,颇奋然思有所以自效。其间与各地方事实相接既多,每有触发,以增其所信。

窃自谓所孜孜规划,尚不谬于学理,不远于情实。虽然吾竟一无所设施,以致自劾而去,而局亦随之而撒,吾之政策适成为纸上政策而已。若问易为不能设施,则吾良不知所对,吾惟知吾才力不逮已耳。

顾吾所能信者,中国若荷天之麻,不至灭亡,则后之当斯局以成斯业者,其于吾之规划,恐不能大有出入。吾惟祝此规划不待至异域之人代我行之。斯国家无疆之福也。夫以吾之摇笔弄舌,以论此项政策者垂十年,今亦终于笔舌而已。则夫政策之在今日,其价值能几,盖可想见。岂惟币制,凡百皆若是耳。故吾劝世之言论家,毋为费此光阴也。

(《大中华杂志》,第1卷第314期,1915年3月)


暂无留言

*为必填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