币制委员会虽财政部说帖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5-09-09     19
财政部:“币制汇编”第3编  民国四年八月  1915年8月拟订《修正国币条例草案》,民国四年八月窃查《国币条例》自民国三年二月八日公布之后,迄未见诸实行。三年冬间,议铸一圆银币,以条例所定成色与北洋通用银圆不同,故中国、交通两银行,均以为旧币与新币势难同一价格,价格不同,推行匪易。本部遂决议改从北洋成色,发行一圆新币。但此项新币所含纯银,

财政部:“币制汇编”第3编  民国四年八月  1915年8月

拟订《修正国币条例草案》,民国四年八月

窃查《国币条例》自民国三年二月八日公布之后,迄未见诸实行。三年冬间,议铸一圆银币,以条例所定成色与北洋通用银圆不同,故中国、交通两银行,均以为旧币与新币势难同一价格,价格不同,推行匪易。本部遂决议改从北洋成色,发行一圆新币。但此项新币所含纯银,与《国币条例》第二条显不相符,此条例应行修正者一也。中国现在虽未能遽行金本位,顾不可不作金本位之预备。条例原案系纯用银本位,与将来改用金本位,绝无关系,恐永无用金之望。中国实行金本位,诚匪易事,不妨先从试行金币入手,以立他日金本位之基础,此条例应行修正者二也。三年春间颁订《国币条例》时,原拟筹办币制借款,克期进行,故条例所定各项辅币与旧币,价值各异,而名目相同。盖以为筹有巨款,旧币可以克期换新也。今情势不同,巨款难筹,不得不作分期、分区陆续进行之计。为期既长,则新辅币不得不与旧辅币显有区别,以期新者不为旧者所阻碍,而全套辅币,得以逐渐推行,此条例应行修正者三也。以上三层,经本会讨论二十余次,草拟修正案十四条,附以说明,录呈钧核。

谨拟修正《国币条例》草案(仍列原案)

原案

国币条例

第一条  国币之铸发权,专属于政府。

原案

第二条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七七九五零四八),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日圆。

修正案

第二条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零八毫,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零二四八零八)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圆。

(说明)照现铸八九成色更正之。(核计格兰姆亦依农商部颁定度量权衡表更正)

原案

第三条  ……

修正案

第三条  国币之种类如下:

银币四种:一圆,五十分,二十五分,五分。

铜币三种:一分,五厘,二厘。

政府得铸十圆、二十圆之金币,但金币与一圆银币之兑换,于未经实行金本位以前,暂照金、银时价,申贴换币费。

(说明)现行银角、铜元,为数甚巨。银角每元市价十二角,铜元一百三、四十枚。今欲推行国币,使之十进,若袭用旧名,而价值各异,则推行必有阻碍。故拟不用“角”字而以一圆折为一百分。……

中国将来必宜用金本位,……惟金本位必有预备。……《国币条例》原系纯用银本位,实与将来改用金本位,绝无关系。将来中国欲用金本位,必先储金,储金必非一朝一夕之事。……诚知改用金本位,以银、铜为法定之轻值辅币,洵非易事。然行金本位与用金币,实为二事,如果下手之初,不立金银币之法定比价,而以换币费伸缩之;目前只期事实上国中渐积金币,以期金款可支用,金块不流出,实非万不可能之事。……

金银既不定比价,当由政府之金融机关,按照市价,随时规定换币费。此等换币费,或出入绝无轩轾,以谋人民之便利,或稍事增减,以便金货之增加。盖政府欲吸收金款时,则凡持银换金者,换币费可以略增,持金换银者,换币费可以略减,平时则可绝无轩轾。此项换币费,逐日逐月,由代理国库之金融机关,造表呈报财政部。且换币证,由财政部印刷,发给代理国库之各金融机关,错误、毁损者,均令缴还,则司其职者,绝不能发生何等弊窦。

原案

第四条  ……

修正案

第四条 银币一圆折为一百分,一分折为十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依原案修正字句)

原案

第五条  ……

修正案

第五条  国币重量成色如下:

(一)一圆银币  总重七钱二分,银八九铜一一。

(二)五十分银币  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

(三)二十五分银币  总重一钱八分,银七铜三。

(四)五分银币  总重三分六厘,银七铜三。

(五)一分铜币  总重一钱八分,铜九五锡四铅一。

(六)五厘铜币  总重九分。

(七)二厘铜币  总重四分五厘。

十圆金币含纯金库平一钱六分零二毫(即五格兰姆又九七五六二零二),金九铜一,总重一钱七分八厘;二十圆金币倍之。

五厘,二厘铜币,成色另定之。

(说明)……现在铜价日贵,五厘、二厘铜币,自不妨均用黄铜,即可收取旧制钱改铸之,其配合成色,可由造币厂酌拟,详部核定。

原案

第六条  ……

修正案

第六条  一元银币用数无限制;五十分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二十五分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铜币每次授受以合一元以内为限。但租税之收受,国家银行之兑换,不运用此种之限制。(依原案修正字句)

原案

第七条  ……

修正案

第七条  银币一面恭摹大总统肖像,并造币年份,一面雕印嘉禾花纹,中刊字样如下:

一圆,中圆,二十五分,五分

铜币中凿圆孔,一面雕嘉禾花纹,一面雕造币年份及一分、五厘、二厘等字样。

(说明)原案国币型式以教令定之,现在一元新币,业经呈明大总统核定型式,应即依此型式,规定于条例之内,不必另候教令矣。

铜币仍宜凿孔,使与旧铜元显有区别。查各国之镍币,均凿小圆孔,拟仿之凿小圆孔,而不凿大方孔,以别于旧有制钱。

原案

第八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万分之三。

原案

第九条  ……

修正案

第九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金币不得逾千分之一。(依原案修正字句)

原案

第十条  ……

修正案

第十条  一元银币,如因行用损,致法定重量减少百分之一者;五十分以下银、铜币,因行用而磨损减少百分之五者,得照数向政府兑换新币,由政府改铸之。(依原案修正字句)

原案

第十一条  ……

修正案

第十一条  凡毁损之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无国币之效用。(依原案修正字句)

原案

第十二条  ……

修正案

第十二条  于一定期间内,人民以生银托政府代铸一元银币者,政府须应允之,但每枚收费库平六厘。前项“一定期间内”,由财政部酌定之。

以生金托政府代铸金币者,政府须应允之。

(说明)金本位未实行以前,虽铸有金币,而国币之标准,乃系一元银币,故银币不可使生银相离,致失其标准。今拟在过渡期间内,银币之铸造,暂不限制,但政府得酌量情形,截止此例之施行时期,以冀与预备金本位之进行,仍无冲突。

修正案

第十三条  本条例第六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关于一元银币之规定,金币准用之。(增加)

原案

第十三条  ……

修正案

第十四条  本条例施行期日、区域,由财政部呈明定之。(依原案修正字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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