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国银行团首席代表熙立尔致熊希龄函

【民国机制币官方文献】 2025-09-09     17
《日档》  1914年1月24日《国币条例》的最后公布应推迟到双方交换意见以后,1914年1月24日于北京汇丰银行五国银行团代表已收到贵部泉币司司长函送之《国币条例》与有关该条例的特别规定。据徐恩元先生告知我们,此等文件已经内阁通过和总统签署。我的同僚们愿意我指出,由于币制改革是目前正在进行的续善后借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该项条例未经银团代表讨论即

《日档》  1914年1月24日

《国币条例》的最后公布应推迟到双方交换意见以后,1914年1月24日于北京汇丰银行

五国银行团代表已收到贵部泉币司司长函送之《国币条例》与有关该条例的特别规定。据徐恩元先生告知我们,此等文件已经内阁通过和总统签署。

我的同僚们愿意我指出,由于币制改革是目前正在进行的续善后借款中的一个非常重要的课题,该项条例未经银团代表讨论即行公布,估计会使我们的谈判遇到严重纠纷。

因此,银团代表极力主张任何有关《国币条例》及其规定的最后公布,最好推延到双方交换意见以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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