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币制汇编》……不佞虽受中国聘任,乃以故不获在华供职,因将所见,述为一编,以冀将来中国实行改良币制,或可为参考之资。本编所述,皆不佞于改良币制问题研究之结果。以中国方经变乱,实行改革,不能不稍延缓,不佞遂得利用此时日,益与欧、亚士商研索讨论,所得益甚非浅鲜。凡所晤香港、上海、天津、北京、柏林、汉堡、伦敦、巴黎之人士,与在中国及欧洲
财政部:《币制汇编》
……不佞虽受中国聘任,乃以故不获在华供职,因将所见,述为一编,以冀将来中国实行改良币制,或可为参考之资。本编所述,皆不佞于改良币制问题研究之结果。以中国方经变乱,实行改革,不能不稍延缓,不佞遂得利用此时日,益与欧、亚士商研索讨论,所得益甚非浅鲜。凡所晤香港、上海、天津、北京、柏林、汉堡、伦敦、巴黎之人士,与在中国及欧洲之美国侨商,皆乐与不佞倾吐其关于币制改良之意见,其热忱至可钦感。而不佞所尤感佩者,为美国康耐尔大学校教授精琪博士。博士参赞各国币制,声誉最隆,不佞就正稍久,商量请益,所获良多。诸公所论币制改革之办法,均足以匡不佞之不逮,且可与不佞总理荷兰爪哇银行时所得之经验,互相印证。盖前六年间,不佞旅居荷属,荷政府于属地改良币制,实赖爪哇银行之协助也。
本论之所条陈,仅改良币制办法之大要,然有心人互考参证,亦可别有会心。如中国政府以为不谬,固不难将所主张改作议案,以成法令也。
……金汇兑本位制……此制通行之处以亚洲荷兰之殖民地、南洋群岛及菲律宾群岛为最著。……其制于国内只用银辅币、银行券及纸币。此种泉货,或无真值,或虽有真值而甚轻,其维持价格之方法,不在国内行用或储积金币,而专恃特储国外之金准备,凡远期、即期电汇各种之外国汇兑,皆于此金准备取给之。……苟政府能保持辅币之定值与国际汇兑之平价,则金汇兑本位亦可以使国内物价及国外汇兑无忽然涨落之虞,……然必有一中央机关以经理其事。尤莫妙于设一中央发行银行,集巨大之金准备,存之外国。此国外金准备为金汇兑本位要件之一。……此二三十年内中国可以采用最良之币制,厥维金汇兑本位。苟行之得其道,则金汇兑本位可以使现行之货币,无论其为国内之物价与国际之汇兑,皆有稳定之价格。……中国改良币制之初,莫过于暂时并用金汇兑本位及银本位两制。此办法曾实行于荷属南洋群岛者数十年,深足为吾人之考镜。荷属印度政府于1897年采用虚金本位,即以荷兰之十圆金盾为本位,金币有一定之比价。……此项各种银币之并行,实于政府商业皆无大害,以除行使银币者独受准折之亏耗外,其余诸人皆无丝毫之损失,在营制造业之公司,且因此而获巨利,以其给付工值皆用银币,而银币之价值日益跌落故也。
……(中央银行)发行兑换券大都为下列事件:
甲、以换取现币、现银。
乙、以购买国际汇划票之在用金中心点支付者,或外国电汇,借收以货易金之利。
丙、以偿付内债,购入国内汇票,而为各种有担保之贷款。兑换券与金之同价,可以下述之办法维持之。其因甲、乙二项所发之兑换券,则发行之时,已有同数之现金收入,可为收兑此项兑换券之准备。如其收入者为现币,则只须将此项现币特别存储,即其收入者为生银,亦只须将此项生银按金价折卖,即可备收兑兑换券之用。如所购入者为国外汇划票及外国电汇,则到期收得以后,即可将此项收得之款存之外国……究国外金准备之所从来,既出于发行兑换券之收入,则自维持此项兑换券之面值外,自不充作他用。质言之,即只可为收回此项兑换券之用而已。设果严守此旨,则虽有国际贸易及支付之差额,亦不致累及金准备。以此项准备,不为国际负差之保证也。……
然使国外金准备不能以之偿付国际贸易及支付之差额,则凡遇有此项差额,将何以处之?当金币尚未通用以前,又无存储之金货及金准备可以应用,则偿付国际贸易及支付之准备当由何道?曰:即可以现行之法,暂时继续行之,即以银为偿是矣。……
不宜使(存在外国的)金准备聚于一处,宜使之分存于各用金之财政中枢。凡与中国夙有财政上之关系者,宜令悉为存金准备之地。如伦敦、纽约、柏林诸处不论外,以财政上关系之密切,尚须分存于圣彼得堡、布鲁塞尔、亚姆斯特丹、旧金山、东京、横滨、西贡、曼谷、新加坡、巴塔维亚各处。凡所存之准备,或为现金,如英之金镑、德之马克、美之鹰元(金币)等类,或为各大银行之债权,或为极可靠之汇划票,在以上各处可以兑取现金或金值者,或为短期期票。……开办之初,……以东西两大机关综理金准备之全部。东方之事务,皆可于上海经理之,于该处设立一中央银行之分行可矣。……西方之汇兑总机关,即可设在亚姆斯特丹。……以现在中国与昔日荷属群岛情形之相同,则荷兰于其属地所得改革币制之经验,于中国改革之初,似可适用也。……此总经理处,可由一、二荷人经理之,以中国代表数人为之襄理,受荷、英、法、德各国中国公使中一、二人之监督。如中国以此事重大,应多设监督,则可择海牙国际法庭法官中一人或数人,兼任监督事务。以上各员,当共同组织一中立之委员会,以监理诸经理人之行动。并将一切情形,每季或每半年报告中国政府与中央银行。此金准备总经理处自须受中国中央银行之指挥,犹爪哇银行驻在亚姆斯特丹之代理员受巴塔维亚总行之命令也。
结论:……著者所主张之币制改革,其进行之次序,可复略述之如下:
第一期
一、着手之第一步,即须订定一未来金单位,以为新制之禁础,借免宣布金银比价时习见之投机,且使新银币之价值,不致将来因订定金单位而变动。
二、设立—中央银行,或即将大清银行改组为全国之中央银行。
三、用新定之金单位为银行交易及转帐之簿记币(即簿记上之款项均以此新单位计算也)。
四、设法求外国汇兑银行及中国私立银行与银行业之协助,使其簿记计算亦用此新金单位。
五、发行新金单位之银行兑换券。
六、贮积金准备,以为上款兑换券之兑现。
七、订定经理金准备之章程。
八、然后定银行兑换券为法偿。
九、详细研究中国国际贸易及国际支付差额之状况。
第二期
十、定各辅币及零币之重量、成色与杂金质。
十一、发行各种辅币零币。
十二、同时储积金准备,为辅币之兑换,并规定经理章程
十三、如有实际之需要时,铸造及发行金币,或暂时承认外国金币为法偿,并发行金币证券。
十四、宣布定(甲)单位及等于单位二倍之银辅币;(乙)上述之金币及金币证券为无限法偿。
第三期
十五、逐渐收回及废置旧时之银元、纹银及制钱,惟使银及制钱之废置,以事实上之必要为度。
上列计划十五条,可全行编入新币制则例,由政府定期按照所列先后次第施行,故吾人可预想以上计划之全部,包含于一则例中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