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民国史料》 民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 1912年2月23日关于抵押借款再质问案,民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二月十八日准大总统咨复本院质问违法借款一案,据称:嗣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云云。本院于本日开会讨论,疑问犹多,汉冶萍是否皆可用私人押借?
《中华民国史料》 民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 1912年2月23日
关于抵押借款再质问案,民国元年二月二十三日
二月十八日准大总统咨复本院质问违法借款一案,据称:嗣因政府批准以汉冶萍由私人与外人合股得钱,难保无意外枝节。旋令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仍用私人押借之法,借到二百万元,转借于政府云云。
本院于本日开会讨论,疑问犹多,汉冶萍是否皆可用私人押借?所谓私人,究系何人?政府既取消五百万元合股之议,又转借二百万元,系用何种手续?其条件究系如何?认为来咨答复不得要领,请即日派专员到院切实答复,并将关于汉冶萍借款各种文件携交本院,以便讨论。
附:大总统答复参议院文
贵院二月十三日来咨,质问招商局抵押借款及以汉冶萍煤铁公司押借外债两事,二月十八日经已咨复。昨二十二日又准贵院来咨,以未得要领,请派专员到院切实答复。兹将汉冶萍借款手续答复如下:
汉冶萍之款,系该公司以私人资格与日本商订合办,其股分系各千五百万元,尚未通过合同于股东会,先由该公司借日本五百万元,转借予临时政府,而求批准其事,先交二百万至三百万,俟合办合同成立,交清五百万。该款已陆续收到二百万元。本总统以与外人合股,保无流弊,而其交款,又亟濡滞,不能践期,是以取消前令,惟收支之二百万元,照原约须为担保之借款。
除上所答,仍派秘书长胡汉民到院,并将关于汉冶萍借款各种文件携交,以便讨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