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院致财政部通知:《请废旧铸金属辅币》及不同意的回复 1948年10月25日奉本院院长交下四川省商会联合会酉齐代电内开:本会于十月八日开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由出席代表动议:顷见报载,目前省府正式接获中枢命令,查金元券发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旧铸各种金属辅币,除铜元仍照铜斤收兑外,一律暂准通用,由中央银行另订办法收兑改铸等语。
行政院致财政部通知:《请废旧铸金属辅币》及不同意的回复
1948年10月25日
奉本院院长交下四川省商会联合会酉齐代电内开:本会于十月八日开第三届第一次会员代表大会第二次会议,由出席代表动议:顷见报载,目前省府正式接获中枢命令,查金元券发行办法第四条规定,各省旧铸各种金属辅币,除铜元仍照铜斤收兑外,一律暂准通用,由中央银行另订办法收兑改铸等语。
查八月二十五日公布以旧铸镍币作为金元券辅币行使后,各持有者立即将市面物资照限价抢购一空,造成混乱恐慌现象,迄今尚未完全消除。如各省旧铸无量数之金属辅币,再准通用,其为祸之烈当较x祸为甚,无论士农工商军警各界,均不胜此种痛苦,应由会电中枢及省府,准予明令各省,旧铸各种金属辅币停止流通,概由央行收兑冻结,以免扰乱金融而利财政紧急禁令推行等语。
当经一致公决记录在卷,除分电外,谨此电陈,伏乞核准示遵等由,案关行政范围,相应转达查照转陈,核办为荷。
回复:
财政部复行政院秘书处公函
财钱甲字第285号,
1948年11月22日
案准贵处州卅七年十月二十五日通知单开,为……四川省商联会请将旧铸金属辅币停止通用…
查本部前为便利市场交易,除令饬中央造币厂赶速铸造新辅币发行外,经指定中央造币厂旧铸辅币九种作为金元辅币,俟新铸辅币足敷需要,即行收回改铸。
此外,中央造币厂旧铸半分、二分铜币,一分、五分铝币及各省旧铸各种辅币,除铜元外一律暂准通行,由中央银行另订收兑办法,业经公布施行在案,自应仍照原规定办理,以免纷扰。原请将旧铸金属辅币停止使用一节,似未便照办。
相应函复查照。转陈为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