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银行致财政部快邮代电:《旧币兑换诸多疑问》1948年11月准卅七年九月廿五日财钱甲2668075号代电……除通电本行各分行处遵办並登报公告外,惟对于执行手续,尚多困难,兹略述如下:(甲)、应请备案事项:1.旧铸辅币除铜元规定按铜斤收兑外,余均规定“一律暂准通行”,並未提明作为金圆券辅币照面额行使,兹本行按“一律通行”之含义暂充金元券辅币论,将来拟即按各
中央银行致财政部快邮代电:《旧币兑换诸多疑问》
1948年10月2日
准卅七年九月廿五日财钱甲2668075号代电……除通电本行各分行处遵办並登报公告外,惟对于执行手续,尚多困难,兹略述如下:
(甲)、应请备案事项:
1.旧铸辅币除铜元规定按铜斤收兑外,余均规定“一律暂准通行”,並未提明作为金圆券辅币照面额行使,兹本行按“一律通行”之含义暂充金元券辅币论,将来拟即按各该项辅币面额以金元券兑换之。
2.“各省旧铸各种金属辅币”一语含义广泛,盖“银”亦为金属之一,以前各省多有以少量银质掺多量铜质所铸之半圆币如川康流通之红白半元,藏洋及广东省造之二角毫银等是,贵部所指者谅系以铜镍币而言,故本行收兑凡周有一部分银质者,即照银质或杂银收兑办法办理。
3.各省旧铸币种类繁多,以其停用已久,一时无从查明,惟本行兑换自亦不能全无根据,业已通电各省会所在地之本分行,饬其就近会同省政府调查,将以前发行之各种辅币种类剋日报明,以后即以所报之种类为限。
4.本行在抗战初期所发一分五分铝币,现已暂准通行,自应兑换,但沪区沦陷后伪组织亦有发行此项铝币,其式样类似本行所发者,现对此项伪铝币规定不予兑换。
5.中央造币厂纵前所铸之半元而,仅属于本行所定“二版”质量之合金者一种,故定名为“二版半元币”,兹贵部公告者为“一版”,想系笔误,故本行仅以“二版”论。
(乙)应请核复事项:
1、旧铸辅币既一律通行,则无异将其价值骤增三百万倍,在持有者为一种获利,在政府则是一种损耗,必须筹有准备金方得兑换。是项损耗之巨细,端视旧铸辅发行之多寡以为断。现各省旧辅币发行额一时亦无法估计,即以本行正式发行者,连铝币在内共计119950539.54元(抗战期间尚有造币厂提回转售各兵工厂充作原料为数甚巨,当时以吨计数,迄今是否尚为留存,亦无从证实,此项数字不计在内)。倘以三百万元者合金元一元计,合金元39.98元,兹该项辅币如数作金元等值收回,与原存准备金比较,计相差金元119950499.56元之谱,此项数字即为政府损耗,照理应由国库拨付,效为简捷计,以后凡用以兑换是项辅币之款,均以“代垫兑换旧铸辅币”款暂付贵部帐,俟结束后再行清算。
2、旧铸辅币规定暂准通行,似应有一期限,是否可与法币行使期限相同,因各省旧铸辅币质量太差,成本既低,期限过长,恐有伪铸之弊。
3、旧辅币虽散各地,倘委托各地同业代换,因有代换基金关系,流弊滋多,故拟由本行自行兑换,不再委其他机构办理。
4、旧银辅币收兑办法,业经将兑换金元券比率公布有案,似不应属于“金属辅币”范围之内,仍照原案办理。
5、旧铸辅币,既暂准通行,在通行期内,即无法拒绝兑换。兹贵部公告内指定九种旧辅币,规定暂作金元辅币照面额行使,“一俟新铸辅币发行再为定期收回”,惟目前各地情形已有以金元券兑换之事,又贵部所示“此外,中央造币厂旧铸半分、二分铜币,一分、五分铝币暨各省旧铸各种金属辅币除铜元(谅系指老铜板)仍照铜斤收兑外,一律暂准通行,由中央银行另订办法收兑改铸”一节,是否在通行期内,亦得以金元券兑换,抑或俟新铸辅币发行后再行收回。
6、至由本行另订收兑改铸办法一节,应俟以上各何题核复后再凭拟具,准电前由,特电查照,迅赐核复为荷。
中央银行10.02印。
二、回复
财政部致中央银行代电10594
1948年10月27日
1948年10月2日代电诵悉……兹分别核复如下:
(一)关于甲项五点应予备案;
(二)关于乙项第一点,查中央查币厂旧铸辅币发行及转售充作原料之详细情形以及各省旧铸辅币之数量,均待详细查明,所有由贵行收兑各该项旧辅币应付之款项,是否应由贵行负担,抑应由国库拨付,应请贵行查明上项情形后再行治办。
(三)关于乙项第二、第五两点,查中央造币厂旧铸一分五分一角二角共九种辅币,暂准流通,应视新辅币供应情形,再为定期酌予收回,其他各种辅币一面暂准通行,一面应由贵行兑核,兑后不再发行。
(四)关于乙项第三、第四两点,应予照办。
(五)关于乙项第六点收兑办法仍请迅速拟定。相应函复查照为荷。
财政部财钱甲357
10.27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