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 [中央造币厂组织法,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第十三条文]第一条 中央造币厂直属于财政部,掌握国币之铸造、销毁 及生金银之精炼,分析事项。第二条 中央造币厂置左列各处:一、总务处;二、会计处;三、稽核处;四、化验处;五、熔炼处;六、铸造处。第三条 总务处掌左列事项:1. 关于文件之撰拟翻译收发缮校及卷宗之保管事项
3. [中央造币厂组织法,二十二年十月二十一国民政府公布,二十四年三月十九日修正第十三条文]
第一条 中央造币厂直属于财政部,掌握国币之铸造、销毁 及生金银之精炼,分析事项。
第二条 中央造币厂置左列各处:一、总务处;二、会计处;三、稽核处;四、化验处;五、熔炼处;六、铸造处。
第三条 总务处掌左列事项:
1. 关于文件之撰拟翻译收发缮校及卷宗之保管事项。
2. 关于铸币材料之采办事项。
3. 关于铸币材料之保管及收发事项。
4. 关于厂内之公共卫生及员工警役之医药事项。
5. 关于督率长警维护全厂之安宁秩序及护送运输稽查建筑等事项。
第四条 会计处掌左列事项:
1. 关于各项帐之计算及登记事项。
2. 关于铸币成本之计算及登记事项。
3. 关于银钱之收支事项。
4. 关于编造予算决算及单据表册事项。
第五条 稽核处掌左列事项:
1. 关于款项之收支及现金物材金银条片饼币之库存及出厂证之审核事项。
2. 关于预算及会计统计各种表册之审核事项。
第六条 化验处掌左列事项:
1. 关于秤量金银铜及矿质燃料之标本事项。
2. 关于金银铜及各种货币成色之检验及矿质燃料之分析化验事项。
第七条 熔炼处掌左列事项:
1. 关于金银铜及金属矿质旧币宝银废银及尘屑之精炼事项。
2. 关于生金银铜及大条金银旧币之收进分配及生银库之管理事项。
第八条 铸造处掌左列事项:
1. 关于铸币辗片春饼及银条之管理事项。
2. 关于饼币之烘洗事项。
3. 关于饼币之印花轧边事项。
4. 关于成币之公差标准事项。
5. 关于银币之计算、包封、装箱及银元库之管理事项。
6. 关于银模之雕刻事项。
第九条 中央造币厂设厂长一人,简任,承财政部部长之命,总理全厂事务,监督所属职工工人。副厂长一人,简任,协助厂长办理一切厂务。
第十条 中央造币厂设秘书二人,荐任,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办理机要及核阅文稿人事考勤典守印信等事项。
第十一条 中央造币厂设处长六人,聘任,其中化验、熔炼、铸造三处由技师兼充,承厂长副厂长之命,办理各处事项。
第十二条 中央造币厂设总技师一人,聘任,承厂长之命,办理关于造币工程及其他各种技术事项。
第十三条 中央造币厂设技师五人,其中三人聘任,余荐任。技正五人,聘任,承厂长之命,协助总技师办理造币一切工程及其他各种技术事项。技士十人,其中二人至四人荐任,余委任,承长官之命,分别办理各项事务。
第十四条 中央造币厂设课长十八人,荐任,其中化验、熔炼、铸造三处所属各课课长由技正或技士兼充,课员六十人,委任,技士二十人,委任,承长官之命,分别办理各处课事务。
第十五条 中央造币厂因缮写及其他事务需需,得致用雇员及实习生。
第十六条 中央造币厂设审查委员会,其章程由财政部定之。
第十七条 中央造币厂办事细则由该厂拟订,呈请财政部核定之。
第十八条 本法自公布日施行。
(引自《中华民国法规汇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