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上海造币厂筹设之经过] 上海造币厂之设立,倡议于民国八年冬。是时社会舆论,以沪地为吾国金融之中心,货币之需要最广,应有造币厂,以资调节,且英龙洋市价,既归统一,而收回各种旧币改铸新币,亦势所必行。政府虽曾有南京造币厂移沪之计划,但终难实现,故不若另创新厂,较易为力。其时总税务司安格联,亦有建议,请求政府设造币厂于上海,以铸全国通用
[上海造币厂筹设之经过]
上海造币厂之设立,倡议于民国八年冬。
是时社会舆论,以沪地为吾国金融之中心,货币之需要最广,应有造币厂,以资调节,且英龙洋市价,既归统一,而收回各种旧币改铸新币,亦势所必行。政府虽曾有南京造币厂移沪之计划,但终难实现,故不若另创新厂,较易为力。
其时总税务司安格联,亦有建议,请求政府设造币厂于上海,以铸全国通用之币。国人韪其言,未几沪地银行界,深虑我不自办,人将有越组而代谋者。乃由上海银行公会,积极进行,爱将上海宜设造币分厂理由,具文公呈财政部,暨江苏当局。
当时政府以改革币制,推行本位银元,力求统一,而扩充铸币机关,亦认为必要。于九年二月派锺文耀筹画建厂事务。惟因库币支绌。无从拨款举办,而沪地银行界。又恐币制权落于外人之手,乃邀同银钱业,并组银团,以借款于政府,并中国银行副总裁张家璈,与财政部就近接洽一切,十年三月银团与财政部订立上海造币厂借款合同,总额通用银元二百五十万元。 此项借款,专充沪厂购地建筑及购置机器等项之用,并一面由财政部依按设立上海造币厂特种国库券条例,发行特种国库券,交由银团发售。除按月由盈余项下出七万以备还本之用外,并将所有之地基房屋机械等项为担保。共分三十八期还清。
当时此项国库券,称为担保发售,与普通由银行一手承受者,大有不同。因此原为公益之举,使资金得早日筹集,以促造币厂进行也。自该借款成立后。乃在苏州河附近购卖厂地。具工建筑。并一面向外洋各厂,定购机械工具等,照豫定计划。每日可铸造银币约六十万元。如遇市场需要。不难增至百万元,同时银团对于造币制度。及维持币厂独立方法,就所筹及,亦拟有七条,函请财政部来择。(条文摘录于后)
是年四月由部改派萨福懋主持筹备事务,庚绪进行,至十一年十月罗鸿年到沪视事,以厂屋布置大致完成,惟预算经费,尚不敷用,以致无形停项。预计所有机器建筑等项未付各款,及筹备之费,尚需二百四五十万元之谱,拟向银团续商借款,以竟全功,每月增拨盐余为十万元,并延长偿本付息期限,事未果而已去职。
十二年四月部改派朱有济,亦未能进行达早日开铸之目的,所至订购械器等项,则封存于关栈,其他因工事停顿,所受损失,亦不在少,至十三年四月银行公会第五届联合会议之际,有鉴于斯,乃集议请求政府迅速将该厂成立,大要略谓该厂久搁置,机械霉坏,若不早日成立,以前所投资金,势将化为乌有,而于统一币制前途,亦殊多窒碍,故应从速促其成立,而前因预算不符,目前业已积欠机价及厂屋工价,以及过期利息,为数甚巨,约需三百万元,拟由各地银钱行庄,继续加借三百万元,仍以盐余为担保。并以全厂生财为抵押,所有厂务,交由借款银团办理,厂长亦由银团公举,其盐余担保手续。与财政部接治办理,总期该广早日成立,巩固币制等语,嗣后互相商酌,仍不见有若何发展也。
至是年八月。财政部复以筹款困难,无法进行,呈准将该厂行政事务,暂行停止,自监督以下,在事各员,一律裁撤,藉省糜费,财政部仍随时筹款,以策进行,因函达上海造币厂借款银团,由厂开明细帐,将所有厂基厂屋机器等项,交由上海银行公会,暂行派员保管,其每月开支,由部发给,所有对外债务,及一切纠葛,仍由部完全负责,直接办理云云。观此,将来上海造币厂之正式成立,固有待于财政部随时筹款,以策进行,并需俟续订借款,有无成议,至正式开铸之期,以及需要该厂开铸之缓急程度,殆与整理币制有密切关系,以目前情形而论,政府有无实行整理币制之意,颇含有极大疑问也。
附:上海造币厂借款银团致财政总长暨币制局总裁意见书
1.国币成色
查民国三年颁布国币条例,原定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七七九〇四八为价格之单位。其成色银九铜一。此项国币并未开铸。现通用之袁总统像新币,均系银八九铜十一,此项新币流通,已有四万万余枚,此后上海造币厂所铸新国币,似宜仍用银八九铜十一成色,计合库平纯银六钱四分零八毫、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〇二四八〇八,以免纷更而期划一,一面并请将民国三年颁布之国币条例。重新修正,以大总统命令公之,俾法律与事实相符。
2.国币型式
现在所用新币,均系民国三年袁前总统肖像之祖模,此后上海造币厂所铸新国币。拟另立型式。并加用暗记,以示区别。此项型式,应请以教令颁定之。并声明与旧币一律通用。
3.公差
国币重量及成色之公差,仍照民国三年国币条例规定,每枚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每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万分之三。每枚之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
4.铸造制度
为废除银两确定本位起见,上海造币厂自宜以自由铸造为原则。查民国三年国币条例,原定每枚收铸费六厘,以照条例每元含纯银六钱四分八厘,加六厘铸费共为六钱五分四厘,约合天津行化银六钱九分,上海规元七钱一分强。当时用意,取其与市价相近,并无一定之理由。英商会之主张,取铸币税百分之二,一元银币含纯银六钱四分零八毫计,应取铸币税一分二厘八毫,即较之原定铸费增一倍余,未免过大。若照六厘收取铸费原尚公充,唯近来各物腾贵,上海造币厂若不即开铸辅币、仅收六厘铸费,恐不敷维持,且将来改铸旧币,亦有种种亏耗,不能不略增铸费以资贴补,即民国四年五月间,造币总厂报告,亦曾谓每元合纯银六钱五分,另一厘为不可少之成本,即每元须加铸币费一分,故如定为改收铸费一分,约合百分之一五左右,最为允当,即改作以库平纯银六钱五分另八毫合一元,将来认为必要时,得随时以教令轻减之。
至实行自由铸造时应限定非有八九成色生银,币厂一律不收,且为手续便利起见,仍仿照美国办法,由上海中国各银行公推代表,代为收付银详,至应铸各币数目,由上海银行公会斟酌情形,与造币厂商定之。
顾欲实行自由铸造,有一先决问题,即废止银两是也,若银两依然存在,则银元日有市价,必至价高则人人争铸,价底则全厂停止,自由铸造,必至窒碍难行,故若实行自由铸造,必与废止银两间时并行,此事宜由改府委托中国银行公会,中国商会,钱业公会,邀同外国银行公会,及海关人员等组织特别委员会讨论之,能于币厂开工以前解决,故又敝团所希望者也。
设于银两尚未废止,自由铸造不能实行之时,将暂照目下天津总厂、宁厂例办理,财团各银行之附铸办法,将自行与中交两行协定之。
5.上海造币厂组织
上海造币厂直隶于财政部及币制局,设厂长一员,由部局简派,必须遴选确能胜任者,事前并先征得银行团体之同意,既派之后,不可时有更动,以免妨碍厂务之进行。
上海造币厂聘用外国专门化验师一人,专事检验成色公差,由厂列表公布以昭信用。
6.上海造币厂规划
估计目下上海(每日)需要铸数,约每日能铸五六十万元已足,以日铸六十万计,已月需银一千二百万两,故目下布置先预备出五六十万元之数,但厂基及一切设备,仍预备可以随时扩充至日铸百万以外,俾有伸缩,将来扩充时如须款项,敞银团仍愿尽力协助继续借款。
7.特别委员会
为筹备废除银两起见,上海造币厂应设一特别委员会,不分中外,凡与银两问题存密切关系者,均聘为特别委员会会员,钱业公会人员,中国商务总会人员,于中国各地将来废两用元关系极繁,海关人员则于海关税将来废除关平银两改征洋元,及偿付外债直接改用洋元本位,修正条约时,尤有关系,外国银行公会人员则以经理中国外债之关系,每年收付数目甚巨,自宜邀同一并讨论,以利进行,凡上述各机关,均与改两用元有密切之关系,应加入会员之列,专事讨论废除银两办法,检查铸币成色公差,监察铸务进行,发表对于铸币及铸费之意见,此项委员会,应俟全国币制完全整理之后,方可撤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