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 民国三年二月八日 1914年2月8日第一条国币之铸发权,专属於政府。第二条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七七九五零四八)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元。第三条国币种类如下:银币四种:一元,半元,二角,一角。镍币一种:五分。铜币五种:二分,一分,五厘,二厘,一厘。第四条 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元十分之一称
《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 民国三年二月八日 1914年2月8日
第一条国币之铸发权,专属於政府。
第二条 以库平纯银六钱四分八厘(即二十三格兰姆又九七七九五零四八)为价格之单位,定名曰元。第三条国币种类如下:
银币四种:一元,半元,二角,一角。
镍币一种:五分。
铜币五种:二分,一分,五厘,二厘,一厘。
第四条 国币计算,均以十进。每元十分之一称为角,百分之一称为分,千分之一称为厘。公私兑换,均照此率。
第五条 国币重量、成色如下:
一、一元银币,总重七钱二分,银九铜一。
二、五角银币,总重三钱六分,银七铜三
三、二角银币,总重一钱四分四厘,银七铜三。
四、一角银币,总重七分二厘,银七铜三。
五、五分镍币,总重七分,镍二五,铜七五。
六、二分铜币,总重二钱八分,铜九五,锡百之四,铅百之一。
七、一分铜币,总重一钱八分,成色同前。
八、五厘铜币,总重九分,成色同前。
九、二厘铜币,总重四分五厘,成色同前。
十、一厘铜币,总重二分五厘,成色同前。
第六条 一元银币,用数无限制;五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二十元以内;二角、一角银币,每次授受,以合五元以内;镍币、铜币,每次授受,以合一元以内为限。但租税之收受,国家银行之兑换,不适用此种之限制。
第七条 国币之型式,以教令颁定之。
第八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各种银币,每一千枚合计之重量,与法定重量相比之公差,不得逾万分之三,
第九条 各种银币,无论何枚,其成色与法定成色相比之公差,不得逾千分之三。
第十条 一元银币,如因行用磨损,致法定重量减少1%者;五角以下银、镍、铜币,因行用而磨损,减少5%者:得照数向政府兑换新币。
第十一条 凡毁损之币,如查系故意毁损者,不得强人收受
第十二条 以生银托政府代铸一元银币者,政府须应允之,但每枚收铸费库平六厘。
第十三条 本条例施行之日期,以教令定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