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省官银钱号监理官章程
【现代当代优秀论文文章】 2025-09-09 29
《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 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913年12月23日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布,民国三年三月四日修正第一条 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视各省官银钱行号一切事务。第二条 应派监理官之各省官银钱行号,由财政总长定之第三条 监理官得随时检查各省官银钱行号各种簿记及金库。第四条 监理官得随时检查各省官银钱行号钞票发行数
《中国近代币制问题汇编》 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1913年12月23日
民国二年十二月二十三日公布,民国三年三月四日修正
第一条 监理官承财政总长之命,监视各省官银钱行号一切事务。
第二条 应派监理官之各省官银钱行号,由财政总长定之
第三条 监理官得随时检查各省官银钱行号各种簿记及金库。
第四条 监理官得随时检查各省官银钱行号钞票发行数目及准备状况。
第五条 各省官银钱行号欲换发新、旧钞票,须由监理官转呈财政总长核准。
第六条 各省官银钱行号内尚未发行之钞票,暨印票印版、戳记,均须交由监理官会同封存保管,非奉财政部命令,不得开封行用。
第七条 监理官得随时检阅各省官银钱行号各种票据及一切文件。
第八条 监理官得随时质问各省官银钱行号事务一切情形,如认为必要时,得请银行编制各种表册及营业概况。前项表册文件,须由各省官银钱行号总办署名盖印。
第九条 监理官每月十五日以前,须将上月内检查情形,详细编制检查报告书,呈报财政总长。
第十条 监理官对于各省官银钱行号业务,认为有违背章程及其他非法行为,须从速呈报财政总长。
第十一条 监理官非得财政总长许可,不得擅离职守。
第十二条 官商合办之银钱行号及发行纸币之商办银钱行号,亦适用本章程之规定。
第十三条 本章程自公布之日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