抗战胜关后台湾的货币发行1945年日本投降后,台湾的货币发行可分为三个时期:(1)沿用台湾银行券时期。1945年10月31日,前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公布“台湾省当地银行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由前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据以接收日本的株式会社台湾银行,其发行之台湾银行券照旧行使。(2)1946年5月20日,前国民政府决定发行等值台币,收回前项之银行券。(3)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台湾当
抗战胜关后台湾的货币发行
1945年日本投降后,台湾的货币发行可分为三个时期:(1)沿用台湾银行券时期。1945年10月31日,前国民党政府财政部公布“台湾省当地银行钞票及金融机关处理办法”,由前台湾省行政长官公署据以接收日本的株式会社台湾银行,其发行之台湾银行券照旧行使。(2)1946年5月20日,前国民政府决定发行等值台币,收回前项之银行券。(3)由于恶性通货膨胀,台湾当局于1949年6月15日实行币制改革发行新台币,收回旧台币。
发行新台币
新台币的发行办法及有关情况如下:
1.由当局拨出黄金80万两作为币制改革基金,另拨出1000万美元作为台湾进出口贸易的运用基金。
2.实行限内发行。发行额最初核定2亿元为最高限额。
3.新台币的单位为元,面额为1元、5元、10元及100元四种(100券当时未发行)。1949年7月5日发行1分,5分、1角、5角四种辅币券,并规定辅币的发行额不得超过新台币核定发行总额20%。1949年12月1日开始发行1角、5角硬辅币。
4.新台币1元折合旧台币4万元,限1949年12月31日前无限制兑换新台币,后延至1950年11月14日止。
5.新台币兑换美元之汇率为新台币1元等于美元3角。(早已不适用)
6.新台币规定以黄金、白银、外汇以及可以换取外汇的物资为十足准备,並设“新台币发行准备监理委员会”负监理保管之责。
7.新货币可透过黄金储蓄存款兑换黄金(1950年后停办)。
8.1949年10月颁发“金门行使新台币办法”,1951年核准在马祖、大陈岛屿自由流通,对这些地区的新台币发行额核定为4000万元。
9.新台币由台湾银行发行,直到1967年7月中央银行在台复业,公布“中央银行在台地区委托台湾银行发行新台币办法”之后,新台币的发行权才由“中央银行”收回,台湾银行仅以代理发行的地位,从事新台币的发行业务。
10.限外发行。到1949年12月底,新台币的发行量已接近2亿元,限内发行已无法维持下去,迫使当局于1950年公布实施限外发行办法。初定限外发行额为5000万元,后又陆续增加。由于限外发行额不断继续提高。到1952年9月,又变更发行办法,即新台币的发行额,以外汇储备之多寡为伸缩,实际上是发行额已无法控制,以后就不再受限额的限制了。
(引自张邦巨:《台湾的金融和银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