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旧货币管理办法大同元年(1932)6月20日,教令第38号第一条 过去流通的铸币及纸币,除依本办法处者外,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一律禁止流通。第二条 过去流通的下列货币,在本办法实行后满二年内,以一定的兑换率,同货币法规定的货币(以下简称新币)有同等效力,期满后即行作废。【见后文注】1、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兑换券(不包括天津券);2、边业银行发行的兑
关于旧货币管理办法
大同元年(1932)6月20日,教令第38号
第一条 过去流通的铸币及纸币,除依本办法处者外,自本办法实行之日起,一律禁止流通。第二条 过去流通的下列货币,在本办法实行后满二年内,以一定的兑换率,同货币法规定的货币(以下简称新币)有同等效力,期满后即行作废。【见后文注】
1、东三省官银号发行的兑换券(不包括天津券);
2、边业银行发行的兑换券(不包括天津券)。
第四条 过去流通的奉天省十进铜元,于本办法实行后限期五年同新币一分青铜硬币有同等效力,期满后即行作废。
第五条 第一条、第四条所列纸币及铸币,于满洲中央银行总分支行,按第三条、第四条规定与新币兑换,但本办法实行后一年内(在新币未印制之前),得以第二条第一号及第二号纸币,代替新币兑换。
第七条 关于热河省内流通的铸货及纸币,另行规定。
第八条 本办法自大同元年八月一日施行之。
伪满洲中央银行调查部《满洲国金融关系法规集》第5-6页。
【据东北物资调节委员会研究组编东北经济小丛书四金融篇,作为东北地方性特殊通货均十进销元及旧铜元等,于1937年6月全都收回整理完毕。据伪满州中央银行总裁的报告,截止1937年6月,旧东三省十进铜元收回53.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