伪满货币法大同元年六月十一日1932年6月11日教令第二号第一条 货币之制造及发行权属于政府,令满洲中央银行代行之。第二条以纯银23.91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此条据大同二年(1934年4月19日)教令第22号修改本,第三条 货币之计算为十进法,一元之十分之一为角,百分之一为分,千分之一为厘。第四条 货币种类有如下九种:纸币: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白铜货币(
伪满货币法
大同元年六月十一日 1932年6月11日
教令第二号
第一条 货币之制造及发行权属于政府,令满洲中央银行代行之。
第二条 以纯银23.91公分为价格单位,称为元。
此条据大同二年(1934年4月19日)教令第22号修改本,
第三条 货币之计算为十进法,一元之十分之一为角,百分之一为分,千分之一为厘。
第四条 货币种类有如下九种:
纸币:百元、十元、五元、一元、五角
白铜货币(镍二五掺和铜七五):一角(总量5公分),五分(总量3.5公分)。
青铜货币(铜九五铅四亚铅一):一分(总量5公分),五厘(总量3.5公分)。【注:一分及五厘青铜币于1933年8月1日正式发行】
第十四条 关于已往流通之铸造币及纸币,按旧货币整理办法之规定,进行整理。
(伪满洲中央银行调查部:《满洲国金融关系规集》第1-3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