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财政部:民国初期接办江南造币厂经过、章程等多篇合并 1912年1月23日-3月16日

【江宁局】 2022-09-18     348
孙文令财政部文:江南造币厂应归财政部管理,着即议复订币制,整理厂规,民国元年一月二十三日兹据江南造币厂总理余成烈等察请厘定币制、整理厂规及应否隶归财政部,以便有所禀承。等因。前来。据此。查该厂为民国特设鼓铸机关,应归财政部管理,所有厘定币制及整理厂规,应由贵部议复呈核。为此令行贵部迅速妥议,呈候核夺。原察发阅。此令。(《财政部档>)大

孙文令财政部文:江南造币厂应归财政部管理,着即议复订币制,整理厂规,民国元年一月二十三日

兹据江南造币厂总理余成烈等察请厘定币制、整理厂规及应否隶归财政部,以便有所禀承。等因。前来。据此。

查该厂为民国特设鼓铸机关,应归财政部管理,所有厘定币制及整理厂规,应由贵部议复呈核。为此令行贵部迅速妥议,呈候核夺。原察发阅。

此令。

(《财政部档>)


大总统令财政部文:江苏都督呈请江南造币厂仍归宁省办理,民国元年二月二十二日

据代理江苏都督庄蕴宽呈称:案查江南造币厂经前清两江总督奏准开办,鼓铸银铜各币,流通市面,接济饷项,以宁省库款为其基金,所获余利,亦向归宁省支配,抵补各项不敷之款。是宁省所恃为利源者,该厂实为大宗。虽经前清度支部筹拟统一办法,议归国家办理,旋以该厂关系宁省利源,遽予改隶中央,本省饷源立绌,无法另筹抵补,因仍准留归宁省办理,由部颁发钢模,照式鼓铸。仍以余利备支本省应支各款,俾于本省利源及度支部统一办法,两不相妨。可见宁省不得已之办法,在前清政府所以特准者,亦事势然也。

光复以后,亟应续办理,为维持本省财政之计,节经都督委任王兼善充该厂总办,俾得照常鼓铸,保全固有之利,俾支各项要需。兹据该总办复称:奉委以后,节经调查该厂现在情形,并晤商财政部长陈锦涛,查悉该厂现经改归中央政府接管。等情。前来。不胜惊异。

伏查该厂向归宁省管辖,前清度支部不遽予归并者,原以该厂余利所入,支给本省要政所需甚钜,因准留办。现值光复伊始,本省财源之滞,不可胜言,而善后之策,待支之款,正待筹画。加以军饷浩繁,迫不容缓,罗掘无所,筹补为难。设并此固有之利,向所资为抱注者,听其骤失,目前大局何以支持,况国家财政所恃乎。计臣之酌剂者,原期益寡哀多,得其平准,而非以损彼益此为政策。是该厂应归宁省接办,而中央政府只立于监督地位,毫无疑义。

抑都督更有进者,现正南北协议统一,关于财政事项,应如何通筹并顾,尚待踌躇,断非目前所能解决。国有省有,必先察其性质,考其事实,预筹抵补之方,俾无碍于行政要需,复得议会之公决,始能定议。而目前宁省待支之款,万分紧要,无米何以为炊,断不能束手坐待。言念至此,焦灼万状。再四思维,惟有恳请大总统鉴核,准将江南造币厂仍暂留宁省,照旧办理。并请指令财政部,迅将该厂点交王总办接办,俾资鼓铸而济饷源。等因。前来。查造币权理应操自中央,分隶各省是前清政,未可相仍。惟宁省行政之费,既赖造币厂为挹注,一旦失此利源,该省财力因而支绌,尚

属实情。除批答外,合行令仰该部妥筹抵补之方,俾资行政之费。切切。此令。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19号,令示)



大总统批财政部文——批准所拟造币厂章程,民国元年三月三日

据是已悉。所拟造币厂章程十二条,尚称妥洽,应即照准。此批。

附:财政部原呈并章程

为呈请事。窃维民国圈法,关系重要。币厂简章,应先厘订。前经派员至江南造币厂详加考察。兹据复称,该厂续旧章,积习难除。又查该厂册表,用人用款,均涉浮滥。本部职司财政,考核所关,兹特酌拟造币厂章程十二条,缚单呈请批准,伸有遵循。至所有从前办事人员,即行分别撤留,以示惩劝而资整顿。理合呈明,即希钧鉴。谨呈。

造币厂章程

第一条造币厂归财政部管辖,掌铸造国币一切事宜。

第二条造币厂暂设总厂于南京,设分厂于武昌、广州、成都、云南四处,如再添设分厂,须呈明大总统批准,其分厂统归总厂直辖。

第三条总厂设正、副长各一员,由财政部荐任,管理总、分各厂一切事宜。总厂及各分厂各设厂长一员,帮长一员,均由正副长遴选妥员,呈部核准委任,秉承正副长分理各该厂一切事宜。

第四条总、分各厂应设工务长一员,总务长一员,由正副长遵选妥员呈部核准令委;其余艺师、艺士及各员司,由各厂酌定员数,呈部核定。

第五条财政部筹备铸币专款,发给总厂,分派各厂应用;所有各省旧设银铜圆厂机器、厂房材料,准总厂选择提用。

第六条总、分各厂应铸辅币数目,由中国银行斟酌市面情形,随时拟定数目,呈由财政部核准,饬厂照铸。

第七条总、分各厂铸成国币数目,每十日一次,呈报财政部查核。

第八条总、分各厂铸成新币,重量、成色、公差之类,必须遵照定章,并遵派精通化学人员,随时化验。如有不符,即回炉重铸,以免参差。

第九条总、分各厂所铸各币,由总厂呈送财政部化验。财政部亦得随时任抽各厂所铸各币化验查核。

第十条造币厂出入款项,由总厂按季详造表册,呈报财政部按年总结。除表册外,并应呈报预算、决算清册。各分厂应将该厂收支数目,与银、铜等币出入情形,每月一次呈报总厂,仍每日将帐簿结算清楚,以供总厂随时查核。

第十一条各厂有缉访私铸、防卫厂料等事,应请各省都督协助者,随时照行。

第十二条总、分各厂办事细则,由总厂拟订,呈由财政部核准施行。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27号,令示)



财政部呈临时大总统文——拟具管理江南造币厂意见,民国元年三月五日

案奉大总统发下江南造币厂呈文一件,业奉批示,该厂为民国特设鼓铸机关,应归财政部管理,所有原定币制及整顿厂规各节,仰候发交该部议复呈核。等因。奉此。查原呈内称,请定本位之为金为银,酌分量之或轻或重,从速颁定新币式样,俾资造铸而活金融等语,自是切要之图。

惟政府初立,财政基础仅具雏形,如陋习骤难统一,微论金本位制度,非有相当存余不能实施,即划一银本位制度,亦非有全国金融整理就绪,未可轻议,应由本部随时察看情形,妥筹办理。至新币式样,亟应厘正,以一视听,而符名实,应请饬下该厂仍照旧币分量,改订民国新模,拟就图案,交由本部呈候核夺。惟改铸新模颇费时日,现时需款正殷,势难停铸。且该厂工匠众多,尤未便令其歇业,以致闲散,应请饬下该厂于新模制定以前,仍依旧式照常鼓铸,以资便利。

原呈文称,南京本厂应否隶归财政部,为将来全国鼓铸之总机构,请酌夺宣示,俾阶级早定,接洽有所禀承等语,业奉批示,着归财政部管理。拟由本部加给委任状,仍暂用总理、协理名目,俟将来官制厘定,再行分别给委。至所呈分科治事各节,尚属妥协,应准照办。

原呈称基本金垂馨,应否指拨公款,或贷用商款之处,请示遵行等语。查该厂另有呈文到部,称在沪议借商款,迭次确商,已有眉目,应请饬下该厂妥议条款,切实商借,呈由本部核办。以上遵议缘由,是否有当,候示遵。

批:呈悉。所议各节尚属妥协,仰即通令该厂遵照办理可也。

此批。(财政部档)


大总统批财政部文:批准所报造币厂长等人选,民元年三月七日

呈悉。所请造币总厂正长以该部次长王鸿猷兼任,江南造币厂厂长以王兼善补充,邦长以赵家蕃补充各节,应即照准。此批。

附原呈(略)。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1号,令示)


大总统令江苏都督文:财政部议复江南造币厂办法,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

前据该都督呈请处置江南造币厂办法前来,当经令饬财政部核办在案。兹据财政部呈称,查该都督所请各节,诸多窒碍。等语。合将财政部原呈,另钞发交,仰即查照。此令。

附:财政部总长陈锦涛呈

二月二十六日奉大总统发下江苏都督呈请二月十七日奉大总统令开:·····(参见民国元年二月大总统令财政部文)等因。奉此。具见大总统综核名实,慎重度支之至意。

查江南造币厂之设,原以本省公款为其基金,房屋、机件及开办费用为值甚巨,实省有财产之一部。虽在前清政府币制先未划一,致有政权散在之弊。而揆诸欧美共和国制度,总统无变更地方财产之处分,则宜归诸中央者,是事权而非财产也。且所谓秕政者,要视其所鼓铸者为何等货币,未可以机厂之坐落何地,事权之集于何人为断。民国缔构伊始,断不能仍前鼓铸旧式各币,重蹈制度不划一,价值不相当之弊。则前清秕政一层,此后似可无虑。

惟苏省宁属财政异常支绌,每岁不敷之款至数百万元之巨,盈虚酌剂之权,攸赖主计者之擘画,奉令饬部妥筹抵补之法,即以抵补言,宁属自光复以后,财政收入机关,尚待整理,而待支之款倍于前,即使竭力核减,挹彼注兹,统计岁出所需,至少不敷银四、五百万两。昔之恃币厂为后援者,今忽无着,应由部月给补助费银三十万两,目前藉资弥补。惟该厂财款、房屋、机件,既为省有财产,如未得人民之同意,实未便听中央之处分。应由大总统饬令该厂员,将该厂财产之价值数目,及接收前总办蔡康,暨接济中央,并现存之数,详晰开示,由都督核计,仍听侯江苏省议会开临时会,公同议决办法,以重公权。等因。奉此。窃查该都督呈请各节,诸多室碍,本部有万难遵办者,敢为大总统缕晰陈之。

查来呈谓江南造币厂之设,原以本省公款为基金,实省财产之一部,欧美共和国制度,总统无变更地方财产之处分,则宜归诸中央者,是事权而非财产也。等语。查造币事业,全应归诸国有,岂独事权?即地方分权如美国,且不闻以造币厂之财产为地方所有者,况各省造币厂,在前清时代,早已隶属中央。本部成立以后,不过继承其事,岂得为变更地方之财产。此其不可行者一也。

又谓,统计岁出所需,至少不敷银四、五百万两。昔之恃造币厂为后援者,今忽无着。等语。查币制以统一为要,并非以营利为业。前清宫吏不解此理,向籍滥铸之余利,弥补经费之不足,驯至辅币日多,物价日贵,遗害小民,实非浅鲜。民国初建,方拟整理,以期划一,需款甚巨,正待筹画。即以各厂造币之余,尽归厘订币制之用,不敷犹巨。目前虽有所赢,中央政府且不得动用此款,何况地方。此其不可行者二也。

又谓,宁属财政异常支绌,不敷之款至数百万之巨,应由部月给补助银三十万两,等语。夫财政支绌,各省皆然,岂止宁属。若因造币厂所在地之故,藉口请求中央政府补助巨款,则凡有造币厂之各省,皆得援例以求。中央政府更将何以应付?且地方之入不敷出,其财源当求之地方税中,统一新政府成立之后,地方税与国家税,自应分别规定。地方岁入不足,自有补救之法,此乃别一问题,岂得与造币事业并为一谈。此其不可行者,三也。

锦涛等断不能徇一省之意见,受全国之指责。谨据以上各理由,该都督所请,实难遵行。理合备文呈复大总统伏祈转饬该都督知照。此呈。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9号,令示)


财政部次长呈大总统文——请取销江南造币总厂正长兼职,民国元年三月十五日

 窃前奉大总统批开,江南造币总厂正长,以该部次长王鸿猷兼任。等由。奉此。当经遵令任事在案。惟查正长一职,因总厂而特设,有管理全国造币分厂之责。现时各处分厂多未开办,事务尤简,虚名徒拥,无补实施。揆诸慎重名器之规,显悖因事设官之义,抚衷自问,歉仄弥深。惟有仰恳大总统,即将江南造币总厂正长兼职,下令取销,以正名称,而昭核实。为此备文具呈,伏乞鉴核施行。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39号,纪事)


大总统批财政部次长王鸿猷文——准暂缓设置江南造币总厂正长一职,民国元年三月十六日

据该部次长、江南造币总厂正长王鸿猷呈称:(中略,参见前件)等情。据此。查原定章程,造币总厂应设正长、次长各一缺,以负监督全国造币分厂之责。既据称现时分厂无多,事务尤简,自属实情。该正长一职,应暂缓设置,以符因事建官之义而慰该次长综核名实之心。此批。

(《南京临时政府公报》第40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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